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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不算证据?一纺织老板差点要不回百万欠款

来源:中国轻纺原料网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27日

出借150万元,债主起诉借款人和担保人

事情的起因源于一笔150万元的借款。2013年4月18日,王某出具一张150万元借条交由孙某收执,约定月利率2%,张某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名。

2014年3月16日,王某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于2014年11月25日前偿还完毕,张某在场。

不过,王某未能如期还本付息,孙某只好于2016年4月11日,起诉请求判决王某与张某连带偿还借款150万元及利息。

经审理,法院认为,该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判决王某偿还借款150万元及利息。

法院还认为,孙某未在保证期间内向张某主张担保责任,张某担保责任免除,因此,驳回孙某要求张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取证:微信记录是否真实,法官多方调查

判决后,孙某不服,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案件二审期间,孙某提供其与张某2013年3月28日至2016年6月25日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主张其在担保期限内,多次向担保人张某主张担保债务,张某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但张某主张自己没有收到过相关的微信,也不曾使用过该微信号,对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不予认可,主张自己不是聊天记录的当事人。

到底下一步该怎么办,孙某申请法院调查二人微信号的实名认证信息。

去年11月,该案的主审法官到深圳腾讯总部,请求协助查询相关信息。腾讯公司工作人员当场答复:“实名认证信息查询后可以提供,但聊天记录内容无法提供。”经法官的努力,该案柳暗花明。

去年11月30日,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函复表明:通过比对实名认证信息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可以确认涉案微信号的使用者系孙某和张某本人。


终审:电子证据戳穿谎言,担保人要担责

中院认为,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应包括两种情形:在保证期间内,①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动催收或提示债权;②保证人向债权人作出承担保证责任的承诺。

中院经审查认为,财付通作为微信的运行平台之一,其出具的关于微信号的实名认证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可以确认。因此,孙某提供的与张某的聊天记录是真实可信的。

日前,此案有了二审结果。

中院认定孙某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已向张某主张过保证责任,一审判决对此认定错误,予以纠正,张某对王某的150万元借款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法官绍,鉴于张某的不诚信行为,法院拟对她的不诚信诉讼行为作出相关惩戒。


法官说法:电子证据取证较难

该案终审,判决张某承担连带责任,可谓“逆转”,其中,确认孙某和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作为此案的判案依据之一的微信聊天记录,也是电子证据,在取证过程却是不容易。

电子证据给审判带来新挑战。我国修订后的三大诉讼法,都将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形式予以规定,但在审理中,对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认定和采纳标准上仍存在一些困难。

此外,电子证据往往保留在一些大运营商手中,当事人举证存在很多的困难,甚至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也经常受阻。探索高科技时代、大数据背景下,电子证据的认证规范和取证规则,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已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问题之一。

该案中张某的不诚信不仅给债权人造成诉累,也给法院增加工作负担,浪费司法资源,必须予以惩戒,这也是加强信用教育引导,助推提升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法官提醒,出借人要妥善保管好借款凭据,保存好聊天记录,记住担保期限,及时主张权利。同时担保人在借贷保证时得量力而行,勿轻易给人家做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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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的转账做法应该是怎样的?

1、阐述清楚借款金额;

2、何时归还欠款;

3、有无额外利息;

4、若有利息,应该如何计算利息所得?

5、并且加上相应的转账记录,这样才能让你的聊天记录成为你索要欠款的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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