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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鼎股份(601113):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来源:中国纺织网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12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鼎股份”)第四届董
事会第四次会议于 2017 年 6 月 30 日以直接送达和邮件送达的方式通知各位董事,
于 2017 年 7 月 10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
参与表决董事 7 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 7 名。会议在保证所有董事充分发表意见
的前提下,以专人或传真送达方式审议表决。本次会议的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丁尔民先生主持。经与会董
事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关于更换本次交易相关中介机构的议案》
公司已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本次交易相关中
介机构的议案》,同意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的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开展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的过程中一直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及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事项所涉标的资产的财务状况,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从专业角
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但鉴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分
别于 2016 年 7 月 20 日、2017 年 5 月 23 日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
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9 号、 证监会行政处
罚决定书[2017]55 号),按照财政部、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
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财会[2012]2 号)的相关规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7 年 5 月 23 日起开展全面整改工作,并于自受到第二次行
政处罚之日起两个月的整改期间暂停承接新的证券业务。
基于上述原因,公司决定不再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审计机构。为确保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审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经公司董事会审慎研究,决定聘请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审计机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之《关于聘请本次
交易相关中介机构的议案》相关事项相应修改。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
并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能够满足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审计工作的要求。
公司董事会拟继续聘请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资产评估机构、上海市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为法律顾问、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独立财务顾问,为本次
重大资产重组事宜提供相关服务。
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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