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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龙盛(600352):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中国纺织网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05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0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17/6/8-2017/6/92017/6/9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7年5月10日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6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253,331,860股为基数,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50,666,372.00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17/6/8-2017/6/92017/6/9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阮水龙、阮伟祥、项志峰、阮伟兴、阮兴祥持有的公司股份现金红
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另有七名持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东,其现金红利由本公
司自行派发。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
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
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
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
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
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
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
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
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
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
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
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持有限售股的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
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财税[2012]85号通知》”),
公司暂按股息红利所得的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
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0.18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
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
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每股0.18元派发现金红
利。如其能在公告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
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
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
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
公司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并由公司向
相应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如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
则将按照规定代扣代缴QFII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4)对于在中国注册的法人股股东(含除QFII外的机构投资者),自行在所
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20元。
(5)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
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
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财
税[2014]81号通知》”)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股息0.18元人民币。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5-82048616
特此公告。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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