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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讯方舟(000687):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来源:中国纺织网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08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5月5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5月4日(星期四)至2017年5月5日(星期五)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5月5日(星期五)交易时间,即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5月4日(星期四)下午15:00至2017年5月5日(星期五)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宝田一路臣田工业区37栋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5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4.召集人: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吴光胜先生;

  6.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4人,代表股份341,817,5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132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341,817,4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132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8.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 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1,817,5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2 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1,817,5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3 2016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1,817,5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4 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1,817,5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5 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1,817,5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6关于公司续聘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1,817,5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7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1,817,5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8关于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1,817,5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9关于公司与南京软件谷签署项目投资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1,817,5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史克通、叶正义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华讯方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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