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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金宇(000803):大股东股份被解除冻结

来源:中国纺织网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31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成都金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宇控股”)转发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川01执恢42、43号],获悉金宇控股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30,026,000股被解除司法冻结,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份冻结情况

  金宇控股因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河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河支行以30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等其他费用为限冻结金宇控股持有

  的本公司30,026,000股股权及红利,并于2007年7月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股份冻结手续。

  二、股份冻结解除情况股东名称是否为第一大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冻结数量

  (股)冻结日期冻结解除日期债权人本次冻结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金宇控股是30,026,0002007-7-42017-3-29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河支行100%

  2016年12月24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河支行以金宇控股已履行完毕双方

  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解除上述股份的冻结。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金宇控股已按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义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股权的冻结,依法应予以准许,并于2017年3月2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解除司法冻结登记手续。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金宇控股持有公司股份30,02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51%。本次解除司法冻结后,金宇控股持有的公司股份仍有12,000,000股被轮候冻结情况,具体冻结情况详见2006年11月4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大股东所持股份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46)。三、备查文件

  1、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份冻结数据

  特此公告。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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