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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峰超纤(300180):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二次反馈意见通知书》

来源:中国纺织网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23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华峰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二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63914号)。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上海华峰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现需要公司就有关问题(附后)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3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公司与相关中介机构将按照上述通知书的要求,争取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组织有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审批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华峰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3月22日

  附件:《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二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63914号)

  关于上海华峰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反馈意见

  上海华峰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月4日,我会受理了你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申请。1月19日,我会发出书面反馈意见,3月3日,你公司上报了反馈回复。经审核,现提出以下反馈意见:

  1、申请材料显示,1)威富通曾违规从事二清业务,截至2016年6月,威富通已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整改期限前全面停止了二清业务,且报告期内二清业务主要为解决商户的及时结算问题,并没有在威富通资金账户上形成资金池,未构成重大的潜在法律风险。

  2)威富通作为移动支付领域的技术服务商,只负责交易闭环中的数据处理而不负责移动支付交易的资金清分,资金清分的工作交由具备清算资格的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处理。

  根据移动支付交易闭环中的数据流和资金流的不同,威富通的服务模式可分为受理机构模式和银行模式。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上述两种模式的业务流程、各个参与主体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威富通提供技术服务的主要内容。2)结合前述问题,补充披露威富通在上述两种模式下为客户提供的技术服务是否可能导致产生不合规的二清业务。3)结合客户的支付清算能力,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利用威富通提供的技术服务开展不合规的二清业务的情况。4)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威富通是否存在为不具备清算资格的支付机构提供技术服务的情况。5)补充披露威富通为保证合规运营所采取的措施。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拟配套募集资金5.7亿元,其中26,084.97万元用于标的资产市场营运中心项目、研发中心项目,建设周期分别为18个月、24个月。反馈回复材料显示,截止2016年12月31日,标的资产货币资金余额为25,548.4万元,其中短期理财产品19,800万元,收益法评估时预测标的资产2017年、2018年、2019年的企业自有现金流量为15,085.48万元、18,344.57万元、21,781.07万元。请你公司结合上述情况,补充披露募集配套资金的必要性。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披露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

  联系人:张雯雯010-88061450zjhczw@csr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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