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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科精华(600152):收到上交所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草案审核意见函

来源:中国纺织网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10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召开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并于2017年2月28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2017年3月9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草案的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7】0248号),具体内容如下:

  经审阅你公司提交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现有如下问题需要你公司作进一步说明和补充披露:

  一、关于交易方案

  1、草案披露,交易各方在参考评估基准日维科新能源100%股权评估值2,578.59万元基础上协商作价2,570万元,考虑维科控股、杨龙勇在评估基准日后以现金对维科新能源合计出资7,000万元,经双方协商确定,将维科新能源交易价格确定为9,570万元。同时,截至报告书签署日,维科新能源处于投资建设状态,无实际经营业务,也没有进行对外投资,且无自有房产、土地,未拥有任何知识产权,名下仅有一处租赁房产。请公司补充披露:(1)在评估基准日后(上市公司停牌期间)维科新能源进行大额现金增资的原因;(2)收购无实际经营业务、无资产的维科新能源的原因,是否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持续经营能力;(3)募投资金项目之一年产2Gwh锂离子动力电池建设项目由其他主体来实施,请补充披露,公司对于维科新能源的后续资金投入和运营计划。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2、草案披露,标的公司维科电池尚需办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有关手续。请公司补充披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所需的条件和程序,并结合维科电池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股份交易情况说明,是否存在无法顺利终止挂牌的风险。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二、关于标的资产

  3、草案披露,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维科电池的主要产品为锂离子电池。请结合标的公司及其主要竞争对手的产品的容量、能量密度、充放电倍率、电压、寿命、内阻等主要技术指标,分析标的公司产品的核心竞争力。

  4、草案披露,标的公司之一维科电池主营锂电子电池,以电池或者电芯的形态对外销售,报告期内电芯价格持续上升,而电池价格一直下滑,价格走势不一致。请公司补充披露电芯、电池价格走势不一致的原因。

  5、草案披露,维科电池2014年、2015年、2016年1-10月的净利润率分别为4.59%、1.37%、2.36%,且2015年度净利润192.20万元,与2014年度相比大幅下降。请公司补充披露:(1)维科电池报告期内净利润率下降的原因;(2)2015年业绩大幅下降的原因。请财务顾问和会计师发表意见。

  6、根据草案披露,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10月,维科电池合并利润表中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分别为1,165.44万元、1,102.39万元和407.91万元,占同期归属于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30.06%、85.15%和15.73%,非经常性损益对维科电池净利润的影响较大。请公司补充披露对维科电池的收益法评估中,是否考虑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并说明具体估算方法。

  7、草案披露,标的公司之一维科电池采用收益法评估9.14亿元,增值率247.84%,请公司补充说明并披露:(1)结合维科电池的客户、技术、市场前景等说明电池类产品未来预测价格与报告期内价格走势不一致的原因;(2)结合维科电池当前的产能利用情况说明预测期的产能利用率,是否存在重大差异;(3)本次募金资金用途有三个项目均与维科电池的消费电子锂电池有关,总投资额约5.4亿元,根据建设进度,均在1至2年内实施完成,请披露上述三个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年度投资计划以及实施完成后的折旧开销,并与评估中采用的数据相比较,是否存在重大不一致,如存在,说明原因。请财务顾问和评估机构发表明确意见。

  8、草案披露,2015年5月维科能源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将注册资本减至3500万元。请补充披露减资履行的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9、草案披露,2013年12月,维科电池解除与谭伏平、刘振国在深圳甬维成立时的代持关系。请补充披露:(1)上述代持形成的原因;(2)解除代持是否有争议,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三、关于信息披露

  10、草案第240页披露,维科电池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10月的毛利率分别为18.21%、15.22%和15.51%;然而草案第354页披露,维科电池2014年、2015年及2016年1-10月的毛利率分别为18.02%、14.81%和15.58%。

  请公司说明前后披露不一致的原因。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在2017年3月15日之前,针对上述问题对草案做相应补充,书面回复并进行披露。

  公司正积极组织有关各方按照函件的要求落实相关意见,尽快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文件进行补充和完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公司股票复牌。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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