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纺机网 >  新闻中心 >  行业资讯 >正文

越南废除有关检验纺品含甲醛及芳香胺残留量规定11月实施

来源:亚洲纺织联盟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19日
越南工商部顷于本(2016)年10月12日发布第23/2016/TT-BCT号公告,废除该部第37/2015/TT-BCT号公告有关纺品含甲醛(Formaldehyde,俗称福马林)及使用偶氮染料(azo)分解产生芳香胺之安全残留量规定,并自本年11月26日起实施。

上述第37/2015/TT-BCT号公告规范适用于在越南市场行销之纺品,惟不适用于未经过完整处理之纱及毛织胚料,其中该(第37/2015/TT-BCT号)公告规定纺品含甲醛及芳香胺之安全残留量将于本年11月26日起废止)如下:

甲醛:

对于供36个月龄以下儿童用每公斤纺品之甲醛安全残留量,不可超过30毫克;

对于与人体皮肤接触的每公斤纺品之甲醛安全残留量,不可超过75毫克;

对于非与皮肤接触的每公斤纺品之甲醛安全残留量,不可超过300毫克。

芳香胺:每公斤纺品之芳香胺安全残留量,不可超过30毫克。

据越南纺织成衣业厂商反映,上述工商部第37/2015/TT-BCT号公告造成厂商经营困难,尤其是厂商须支付检验及仓储等费用,以致厂商经营成本增加,爰越南工商部决定撤销该公告。

1  
阅读数量(357)
分享到:
 更多关于 行业资讯
 推荐企业
 推荐企业
经纬纺机
小图标 推荐企业
  • 1
  • 2
  • 3
  • 4
  • 5
关于纺机网 | 网络推广 | 栏目导航 | 客户案例 | 影视服务 | 纺机E周刊 | 广告之窗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 本站声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