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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逸石化(000703):公告(系列)

来源:中国纺织网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18日

证券代码:000703证券简称:恒逸石化公告编号:2016-081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逸石化”)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发行人及全体董事承诺

  公司及全体董事已作出承诺:“本公司及全体董事承诺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对象承诺

  本次发行的对象——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浙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天津信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杭州中大君悦投资有限公司、金元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华安未来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向本公司作出承诺:“以现金认购方式在恒逸石化拥有权益的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三、保荐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作出如下承诺:“本保荐机构已对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发行人律师承诺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已作出如下承诺:“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本上市公告书,确认本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本上市公告书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审计机构承诺

  审计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作出如下承诺:“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上市公告书内容,确认本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报告瑞华审字[2016]01970008号、瑞华审字[2016]01970007号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财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验资机构承诺

  验资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作出如下承诺:“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上市公告书内容,确认本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验资报告内容无异议,确认本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703证券简称:恒逸石化公告编号:2016-082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320号)的核准,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16,666,666股募集配套资金,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2.00元,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799,999,992.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34,376,666.67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65,623,325.33元。公司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于2016年9月20日到账,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确认,并出具瑞华验字[2016]01970008号《验资报告》。

  二、协议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恒逸石化有限公司(以下合称“甲方”)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以下合称“乙方”)于2016年9月30日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账户名: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383171508865

  截止2016年9月29日,专户余额:1,500,012,300.00元

  资金用途: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2、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账户名:浙江恒逸石化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350671698647

  截止2016年9月29日,专户余额:0.00元

  资金用途: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

  账户名: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202090129900995289

  截止2016年9月29日,专户余额:2,279,018,983.67元

  资金用途: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三、协议主要条款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建华、苏勋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_5000_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且关于此次资金审批流程需由丙方保荐代表人签字同意。

  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10%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且关于此次资金审批流程需由丙方任一保荐代表人签字同意。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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