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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利得(002206):重大诉讼进展

来源:中国纺织网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29日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本次诉讼受理及进展情况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海利得")于2014年9月11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为(2014)浙嘉商初字第11号案。

  2015年7月6日,公司收到了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4)浙嘉商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

  2015年7月27日公司针对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嘉商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被受理。2016年8月25日,公司收到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5)浙商终字第149号民事裁定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参见公司于2014年9月13日发布的公司与广西地博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鑫鑫交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孙文忠、施琴芳、广西田阳中金金业有限公司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一案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为2014-057,内容详见2014年9月13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有关本次诉讼一审事项的基本情况参见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发布的公司与广西地博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鑫鑫交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孙文忠、施琴芳、广西田阳中金金业有限公司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一案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为2015-051,内容详见2015年7月8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有关本次诉讼上诉事项的基本情况参见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发布的公司与广西地博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鑫鑫交通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孙文忠、施琴芳、广西田阳中金金业有限公司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一案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为2015-061,内容详见2015年7月28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裁定情况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浙商终字第149号民事裁定书中,认定一审判决"对海利得公司所提出诉讼请求的认定存有错误,由此导致判非所请,且适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存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嘉商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海利得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61329元,予以退还。"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之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请求或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支持了公司撤销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嘉商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的请求,案件将发回由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案件重审结果将取决于案件重审情况,目前无法准确判决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

  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2015)浙商终字第149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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