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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峰氨纶(002064):子公司仲裁申请受理

来源:中国纺织网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06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辽宁华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华峰"、"申请人")于近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DG20161594号仲裁通知》(CIETAC053209/2016)。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辽宁华峰提交的以液化空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液空中国"、"被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附件。本仲裁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辽宁华峰化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液化空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案件所处仲裁阶段:已受理

  仲裁请求:

  1、被申请人应当赔偿从2015年4月15日(即"首次供气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止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93,367,878.46元,以及直到支付为止的全部损失,包括相应之利息。

  2、被申请人应当承担全部仲裁费用和各方因此产生的所有其他费用和支出,包括律师费。

  同时,申请人保留对仲裁请求进行进一步修改和补充的权利。

  二、本次仲裁请求的事实和理由

  2012年3月,为购买生产所需的氢气和蒸汽之目的,申请人作为买方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氢气和蒸汽供应合同》(以下简称"供应合同")。被申请人依供应合同设立的液化空气(辽阳)有限公司作为本合同卖方长期迟延履行供应合同相关义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无法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向申请人供应氢气和蒸汽,实质性违反了供应合同的约定和保证,致使申请人被迫停产至今并因此遭受了巨大的损失。申请人已于2016年11月9日向被申请人送达《关于解除〈氢气和蒸汽供应合同〉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7条,申请人在供应合同解除后可以要求被申请人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被申请人赔偿损失。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其他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

  公司将持续关注仲裁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DG20161594号仲裁通知》(CIETAC053209/2016)

  特此公告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0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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