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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逸石化(000703):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来源:全球纺织网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08日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11月7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11月6日-2016年11月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1月7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1月6日15:00-2016年11月7日15:00。

  (二)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北路260号恒逸·南岸明珠公司会议室;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方贤水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七)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58,125,3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71.49%。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59,431,9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9.2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8,693,3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2.27%股。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9,193,4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2.30%。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保荐代表人等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因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此议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10月2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该项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具体表决结果:

  同意1,158,125,325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199,193,49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沈海强、竺艳;

  3、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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