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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纺织(002087):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来源:中国纺织网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8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为规范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募集资金实施主体新疆锦域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域纺织”)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文件的规定,锦域纺织分别与公司、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保荐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支行(简称“新野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四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锦域纺织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野县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714024519200025475,该专户仅用于新疆锦域纺织有限公司棉纺10万锭及5000头转杯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及锦域纺织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锦域纺织和工行新野支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和查询。保荐机构每季度对锦域纺织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三、锦域纺织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龙、石军可以随时到工行新野支行查询、复印锦域纺织专户的资料;工行新野支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工行新野支行查询锦域纺织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工行新野支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四、工行新野支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锦域纺织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和公司。工行新野支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锦域纺织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工行新野支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和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工行新野支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工行新野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锦域纺织有权或者保荐机构有权要求锦域纺织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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