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许可排放限值”方面,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原则上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进行确定。其中,特别强调了“对于制革企业废水的总铬、氨氮及化学需氧量,需按照排放口确定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陈秘书长谈到,核算企业许可排放量是《技术规范》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难点之一。企业水污染物最大许可排放量依据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和产品产能核定。该规范需要对不同工艺不同产品(如从生皮到成品革、从生皮到蓝湿革、从蓝湿革到成品革)的基准排水量的核算方法做更为细致的规定。他还强调说,基准排水量最终的核算标准值,在环保部“不加严,不放松”的总原则指导下,还需要根据每年的环保调研情况,制定一个更科学、合理的数值范围。他还提醒广大制革企业,此处的“产品产能”是指“法定的产能”,不是实际生产时的“产量”。
企业制定自行监测管理要求的目的是,证明排污许可证许可的产排污节点、排放口、污染治理设施及许可限值落实情况。制革企业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当按照本《技术规范》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明确。需要强调的是,在自行监测方案中,应明确企业的基本情况、监测点位、监测指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监测方法和仪器、采样方法、监测质量控制、监测点位示意图、监测结果公开时限等具体要求。另外,企业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并安排专人专职对监测数据进行记录、整理、统计和分析,可采取在线自动监测、手工监测等方式。企业要对监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负责。
在“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中,特别强调了企业应该按照“规范、真实、全面、细致”的原则,依据本《技术规范》要求,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进行填报。同时,还要求企业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设置专职人员进行台账的记录、整理、维护和管理,并对台账记录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另外,为实现台账便于携带、作为许可证执行情况佐证并长时间储存的目的,以及导出原始数据,加工分析、综合判断运行情况的功能,台账应当按照电子化储存和纸质储存两种形式同步管理,并保存三年以上备查。在“执行报告编制规范”中,要求制革企业应至少上报一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每月或每季度向环保主管部门上报有许可排放量要求的污染物实际排放量。
合规判定是指通过对有效的自行监测数据、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等检查,判定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各项污染物是否达到许可限值的各项规定,主要包括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的合规判定。其中各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达标,是指制革企业全厂实际排放总量不超过相应的污染物的许可排放量。同时,还明确了各项废水污染物有效日均值,采用自动监测、执法监测、手工监测三种方法分类进行确定。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中规定了制革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达标是指有许可排放量要求的排放口的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之和,满足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要求。同时给出了制革企业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包括实测法、物料衡算法、产排污系数法等,并对这些核算方法在废水、废气的核算上的应用做了详细说明。
对于《技术规范》中的重点难点,陈秘书长认为主要集中在产排污节点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皮张折算、不同工艺不同产品的基准排水量的换算等方面。对于大气,主要在于烧煤锅炉、污水处理系统恶臭,尽管不是重点,但也要引起足够的重视。最后,陈秘书长还强调说,在《技术规范》内容的起草过程中,充分考虑到了制革行业的实际情况,在确保制革企业得到有效监管的情况下,尽量不额外增加他们的经济负担,更有利于企业的平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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