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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低碳经济下我国资源税的改革

来源:印染在线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30日

3.调整资源税制的计税依据

根据资源的稀缺性、不可再生性和不可替代性的特点,应当取消资源生产环节的产品税,改变现行资源税以销售量和自用数量为依据计算税额的方法为按储量计征。企业在占用一定数量的资源后,必须先根据储量缴纳资源税,这意味着如果企业对其占用的资源不足量开采,就会使一部分税款流失,从而促使企业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减少浪费,使资源税真正体现出保护资源、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理念。在征税过程中,要考虑资源的稀缺程度、企业自身的开采成本、行业利润等因素,将税额与企业对资源的回采率挂钩,将企业对环境的破坏或者修复程度考虑在内,督促企业注重对资源的合理开采利用和对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重视。

4.合理划分资源税的归属

从法律上讲,自然资源属于国家和全体社会成员所共有,根据公平、效率、收益的原则,资源税理应划为中央税,尤其是牵涉到国民经济全局而且税源丰富的资源税更是如此(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把自然资源作为国税,美国的一些地方也征收自然资源税)。全国资源由中央统一管理,有利于实现规范化和公平性,有利于保障全国人民拥有并使用资源的权利,可以防止地方出于私利导致对资源的过度浪费。同时,中央统一管理有助于资源管理措施的统一部署,有效地对资源进行开发,提高资源的利用率,也有利于中央将资源税收人真正地用于对资源和环境的保护上,做到专款专用。如俄罗斯政府将水资源税全部上缴国库,收入专用于水资源的保护和开发,有效地提高了水资源的利用效率。所以,为了充分发挥自然资源的优势,加强中央和地方对资源税的征管,资源税中除应划给中央税的那部分外,其他可作为共享税。

5.资源税制中设置奖惩机制

对于资源利用率比较高、节能环保的企业进行适度的鼓励,例如对采用先进技术设备或低耗低排放行为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或者采取补偿措施,使这些企业有信心继续贯彻环保低排放的举措并得到长足发展。而对于高耗能、高排放、高污染的企业,不仅对其课以重税,必要时要求其停业整顿、改进技术,一定要将低碳经济要求的低污染、低耗能、低排放贯彻到所有企业和居民的意识当中。当然,这就要求我们的资源税制一定要加速完善,在有违反低碳经济倡导的观念的行为发生时,有法可依。

此外,碳税在经济效率、能源节约和保护环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已经逐渐被国际社会认可,但是其推行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在我国遇到的障碍尤为突出。首先,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虽然发展速度十分可观,但人均GDP还很落后,保障民生仍是当下的首要任务。其次,我国的能源以煤碳为主,其他可供低碳经济发展的能源很少,发展低碳经济存在障碍。最后,碳税的开征必定会对石油行业产生影响。这也是碳税在世界范围内征收阻力一直很大的一个重要原因,当然在我国也不例外。我国在环保方面的技术发展比较落后,离低碳的要求还有很长的一段距离,所以碳税一旦开征,石油行业及其上下游的相关产品必定受到冲击,竞争力受到制约,这对于企业的生存以及我国的经济发展都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所以,当前我国还不具备开征碳税的条件,还不适宜开征碳税,或者说我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税收体系,适时开征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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