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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低碳经济下我国资源税的改革

来源:印染在线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30日

四、改革我国资源税制的建议

我国的资源税制改革已经孕育多年,并于2010年6月1日起在新疆施行,这表明我国的资源税改革已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对于资源税的改革主要从三方面展开:一是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以其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实行从价计征;二是为了鼓励一些低品位和难采资源的开采,提高资源回采率,对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和三次采油实施减征资源税的政策;三是对开采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和三次采油的纳税人暂按综合减征率的办法落实资源税减税政策①。这样的改革推行势必会推动新疆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为地方财政做出积极的贡献,同时有利于促进资源的节约利用和合理开发,但是这样的改革只是一个起步,更为艰巨的改革之路还很长。面对低碳经济势在必行的发展趋势,我国的资源税制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迫切需要改革。国内许多专家建议我国应在开征碳税之前先完善现有的资源税收体系,使其能够与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相适应。笔者同意此观点,在当下我们应当先做好相关税制的“绿化”工作,为碳税的开征打下基础,以下是对资源税制改革的几点建议。

1.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按照公平税负的原则,应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将所有不可再生资源或者再生周期较长、难度较大的资源纳入征税范围;将我国较为稀缺的再生资源纳人征税范围;将资源供给缺乏,不宜大量消耗的绿色资源产品纳入征税范围,提高资源税制的“绿化”水平。按照“宽税基、低税率、少优惠”的基本思路设计征收范围。资源税的征收不但要包括矿产资源,还应包括土地、森林、山岭、草原、水、动植物、海洋、空间等自然资源以及社会资源。只有将自然资源、社会资源纳人税收管理的轨道,扩大资源税的税基,合理征收资源税,国家财力得以加强,才能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资源。

2.提高资源税税负水平

提高资源税税负水平应从改革征收方式和提高税率两方面着手:一是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并行的征收方式。从量定额的征收方式只能反映资源由于优劣而存在的级差收益,税额不能有效地随市场上资源价格的变动而变动,从而导致我国资源在国际上一直处于廉价的位置。从价定率则是以征收对象的价格为基准,按照一定的比例计征,能够充分反应价格的变动,调节产业结构。目前,最理想的定额方法是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和“从价定率”征收并存的征收方式,对于市场价格上涨趋势明显的资源产品可以按销售收入进行从价定率计征,而对于市场价格变化不大的资源产品可仍然沿用从量定额的计征办法。二是在推行从价定率的征收方式时,还要注意税率的确定。应当结合资源的稀缺程度、人类的依赖程度、资源及其替代品的开采成本及该行业利润等因素来确定课税税额或者应税税率,同时可以依照资源本身的优劣和地理位置差异向从事资源开发的企业征收高低有别的税额。首先,调高现有应税资源产品的税率。原油、天然气、煤炭资源属于不可再生的稀缺性资源,应调高税率;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等资源产品可以实现循环使用,但在对其开采和生产过程中会产生一些“三废”物品,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应当提高其税率。其次,新增应税资源的税率设定。对于再生周期较长的耕地资源、原始森林资源、海洋资源等和相对稀缺的水资源要适用高税率,而对可再生资源和国家鼓励的新型“绿色”能源实行低税率,如地热资源。最后,将税率的设定与回采率的高低及地区环境指标有机结合,如回采率越高,环境质量越好,税率越低,反之则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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