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资源税制的收入分配体制不合理
我国现行资源税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征收资源税获得50%的收入。这样会导致地方政府对本地区资源的过度开采,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更不利于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目前,资源税的收入分配格局是海洋石油资源税归中央,其他资源税归地方,看起来是中央与地方共享,其实地方税占了很大的一部分,这样的分配格局不利于中央对于地方资源的宏观调控,特别是中央对于一些节能降耗和新能源开发项目的支持力度会降低,不利于低碳技术的研发投入,同时这种分配格局会促使地方政府急功近利,滥用现有资源。
5.资源税制中缺乏奖惩措施
目前,我国的资源税制并没有真正体现“污染者付费原则”和“生态破坏者付费原则”,也就是对一些企业严重的污染行为,高耗能设施带来的能源浪费行为没有设置严厉的惩罚措施或措施不力;也没有对于那些致力于研究、推广、引进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提高资源利用率的企业实行相应的奖励措施,并没有在税法中明确细致规定。低碳经济是我国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对于破坏或者阻止其前进步伐的行为一定要给予严厉惩罚,对节约能源、低污染、低排放的行为给予奖励,才能够真正激励行为人保护环境、节约能源。
三、国外发展低碳经济的税收制度借鉴
在低碳经济的背景之下,世界各国也在积极地调整各自税制以适应经济的发展,更好地做到对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及对环境的保护。国外在发展低碳经济中的税收制度对我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1.国外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广泛且细致俄罗斯、法国、瑞典等国将土地、森林、草原、滩涂、海洋和淡水等自然资源都列入资源税征收范围;荷兰除了燃料税、能源调节税之外还开征了铀税、水污染税、地下水税等。
2.国外大部分国家资源税采用从价计征的方式或者从价与从量相结合的方式俄罗斯资源税采用的是从量税与从价税相结合的办法,通过法典规定相关资源的最低税率,同时最低税率也并非一成不变,税收管理局会随市场价格水平和生产费用的变化而进行动态调整。动态税率既调动了资源使用者的积极性,使资源得到有效开发,同时也为资源的合理储备和持续发展提供了必要保障。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从量税在抑制资源型产品产量的作用比从价税的效果突出,但是从价税在资源性产品价格上涨的过程中更能保证财政收入,所以在改革的过程中要对这两种方法做好权衡。
3.资源税大部分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资源税为中央和地方共享;英国资源税是中央独享并给予地方财政补偿。中央占据大头或者中央集权的税制能够加强中央对本国资源的管理,将中央与地方的利益联系在一起,在利用资源加速经济发展的同时,科学筹划资源的利用方式,做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4.开征碳税
在低碳经济的背景之下,不少国家和地区针对全球气候变暖的现状开征了碳税。碳税是针对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税种,以保护环境为目的,通过对燃煤和石油下游的汽油、航空燃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产品,按其含碳量的比例征税来实现减少化石燃料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20世纪9O年代初,芬兰、丹麦、荷兰、挪威、意大利、瑞典等国家先后开始了碳税的征收。据测算,丹麦在1988年至1999年减排二氧化碳达9%;芬兰在1990年至1998年期间减排二氧化碳达400万吨,减至总排放量的7%;荷兰在1994年减排170万吨;挪威在1991年至1993年三年的时间内减排2%~4%;瑞典减排至总排放量的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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