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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低碳经济下我国资源税的改革

来源:印染在线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30日

1-我国资源税制征收范围狭窄

我国现行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仅限于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对大部分的非矿藏品都没有征税,如水资源、海洋资源、植物资源、动物资源等。无法遏制企业和个人对于非税资源的疯狂开采和利用,也会吸引大批的国外投资者涌人我国利用廉价的资源,实现低成本高收益的目的。低效率的利用导致资源的极大浪费,这正是当前我国许多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近年来,我国的多次自然灾害,如山洪、滑坡、泥石流,与其说是自然灾害,不如说是人为灾害。正是由于我国现行资源税制狭窄的征收范围,无法保证大部分资源的合理利用,甚至于导致滥采滥用。因而对于这部分资源的开采或者对这部分环境的破坏产生的外部性没有内部化,生产者或消费者没有为自己的行为付费,这与低碳经济的发展要求背道而驰。

2.资源税税负低

我国的资源税税负低不仅是由于征收范围狭窄,与“从量定额”的征收方式和较低的单位税额也有很大的关系。“从量定额”的征收办法是根据资源产品的不同和资源条件的差异确定高低不同的适用税额。《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价格、资源和开采条件等因素的变化情况,在《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所规定的范围内每隔一定时期调整一次。这样的规定在资源价格波动比较大时不能对资源的利用产生影响,在资源价格上涨时,单位税额没有及时调整就会减少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同时不能对资源价格的上涨起到调控作用,反之,在资源价格下跌时,便会加重相关企业的税收负担。现行的单位税额标准总体偏低。我国现行税制在设计时基本上没有考虑利用税收政策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资源税税率偏低,基本上只属于矿产资源占用税,对资源的合理利用起不到明显的调节作用。例如石油资源的税率标准,根据1994年颁布的《资源税暂行条例》,石油资源的资源税额标准为8元/吨~3O元/吨,20O5年7月1日起调整为14元/吨~30吨,而在1993--2005年期间,石油的价格上涨了5--6倍,显然税额调整的幅度与价格上涨的幅度不成比例。低税率导致低成本,进而吸引大量资本投入,过度开采资源,效率低下。低碳经济的发展要求税收制度能够刺激生产者或者消费者改变其行为,用合理的方式开采利用资源,而现行的资源税制设计对于生产者并没有起到刺激作用,无法约束其行为。

3.资源税的课税依据不合理

我国现行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在资源开发过程中销售或自用资源产品的数量,即纳税人无论开采多少资源,只有在销售或自用后才缴纳资源税,而不必为整个矿藏负税。这种计税依据的设置使得矿产的产权配置模糊,对积压或库存的部分矿产品不征税,“滥采富矿”和“采富弃贫”的现象普遍存在,造成了大量资源积压和浪费,更为严重的是造成了环境污染,如煤炭的开采对于环境的危害十分严重。煤矸石是在煤炭开采、洗选加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固体废物,目前煤矿的排矸量约占煤炭开采量的1O~25%,已成为我国累积堆积量和占用场地最多的工业废物。由于煤矸石中含有残煤、碳质泥岩、碎木材等可燃物质,在长期露天堆积后,往往会发生自燃现象,并排放出大量的有害气体,对周边环境会产生一系列的危害。现行税制由于计税依据设计的不合理,很难对资源的合理开采和环境保护起到积极作用。

同时,我国资源税制也没有考虑到回采率的问题,使资源的浪费现象更加严重。《2007年中国能源发展报告》中指出,中国煤炭资源的平均回采率为30%,而美国、德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回采率却达到了80%左右。这意味着在中国每开采一吨煤,消耗的煤炭资源是发达国家的数倍,这样的发展方式只能导致我国的资源储备量越来越低,经济的发展也终将会因为资源短缺和环境恶化问题而停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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