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政策建议分析
实际经济现象、所面临问题与上述模型相差甚远,原因是多方面。一、经济关系远比上述模型复杂得多,表现在所有国家自身也生产能源,都有自己的制造业和高科技产业,许多行业也不是完全的资源消耗、或是技术密集,往往是既消耗能源、资源,也具有高科技成分。二是各国的技术水平差异太大,当前既有高科技、机械化的现代生产作业,也有刀耕火种方式的原始农业生产。发展中国家、资源储量丰富,但也确实存在大量能源浪费、低效率使用状况。从节能减排的潜力看自然是发掘落后国家的潜力,改变落后生产方式,但生产方式的改变与一个国家的科技水平紧密相联系。要世界各国都向发达国家看齐这不现实。发达国家必须承认发展中国家落后的现实国际合作才能有形成的可能性。三是发展中家能源的最低消费与能源利用的低效率相并存,而发达国家是能源高消费与能源使用的高效率并存。发达国家在能源开采、制造业方面,能源效率也是远高于发展中国家。这两组矛盾成为两方互相指责根源。四是各方的合作诚意不相同,往往形成“公共牧地”悲剧。美国就以经济理由、国际合作理南、科技理由等阻碍了《京都议定书》签订,导致最后《京都议定书》效果大打折扣。日本,2006年温室气体排放量比基准年增加6.4%,这意味着要实现减排6%的目标,需要实际减排12.4,因而对于《京都议定书》协议期限结束后各国减排条例制定中毅然站到美国一边。可见《京都议定书》确实对发达国家经济产生很大束缚作用。五是历史原因作祟。即发展中国家从未对历史上所排放的过量温室气体承担责任,现在要大家一起处理温室气体带来的后果,同时考虑其自身经济发展的需要,发展中国家参与的积极性并不高。《京都议定书》未对发展中国家施加要求,这也是发达国家提出的“碳泄漏”原因。六也是各国在节能减排意识上、认识上有先后,这种意识上的先后又是以社会发展水平所密切联系。客观要求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同步走也不可能。
正因为有上述如此多的表面现象,才掩盖了完全能源消耗量、无碳商品对有碳商品拉动作用。上述所列出种种原因都可认为是“减排”这一大问题的一个个小方面,不同的地区、不同的资源禀赋、不同的科技发展水平、不同的消费水平和消费方式都会有不同的排放要求。然贸易的整体格局未改变,发展中国家仍是开采资源、或以原料、半成品、低档商品形式出口至发达国家,发达国家从原先的从发展中国家进口原材料方式逐步转变为进口半成品、初级产品、低档商品模式,但两者间的关系仍未有实质性变化。正由于这形式不同,原先在发达国家燃烧的能源转移至发展中国家境内,接着发达国家开始指责发展中国家能源利用率低,所以这贸易主体地位仍未变化,减排的承担责任分配理应沿着完全能源消耗这个视角去理解,完全消费量多的应有发达国家应承担主要责任。所以笔者的减排责任分配思路是以“按GDP比例来分配减排责任”为主要思路,兼顾各方细节问题,综合形成一个减排的解决方案。比如设立一个减排基金,总额由科学研究部门按每年减排一r作需要设定,各国按一定比例缴纳费用,承担本国所分配的减排量,同时辅以系列的微调来达到缓和各方面矛盾。
1.适当照顾落后国家的减排责任
对于一些人均GDP极低的国家,甚至可以考虑不用承担减排责任。《京都议定书》也主要对西方一些发达国家规定的减排任务,对发展中国家未作要求。在全球GDP比重中,许多弱小国家的GDP比值小到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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