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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保护标准概况

来源:印染在线 发布时间:2009年01月12日

中国环境保护标准概况

迄今为止,我国开展环境保护标准制订工作已经有三十五年的历史。三十多年来,环境保护标准在我国经历了产生、发展、完善的历程,标准的数量不断增加,标准的种类日益丰富,标准的地位显著提高。同时,标准在贯彻法律法规、落实环保规划目标、促进技术进步、优化产业结构、规范管理和执法行为等方面正在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历史沿革  我国的环境保护标准是与环境保护事业同时起步的。1973年全国环境保护会议筹备小组办公室组织当时的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农林部、卫生部、燃料化学工业部、冶金工业部、轻工业部、水利电力部、中国科学院和北京市、上海市、黑龙江省、吉林省等的有关单位,共同编制了我国第一个环境保护标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并提交8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进行讨论。11月17日,该标准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卫生部颁布(标准编号:GBJ4-73),自1974年1月1日起实施。当时,我国尚未对环境保护立法(《环境保护法》于1979年颁布),因此该标准实际上在一段时期内起着国家环境保护法规的作用。 1974年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成立,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在1982年的机构改革中,国务院设立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将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撤消,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成为该部的环境保护局。1984年,经国务院批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局改组为国家环境保护局,成为独立的政府职能部门。 从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到国家环境保护局时期,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工作健康发展,取得了较大的进展,标准种类得到丰富、标准数量快速增长。到上世纪90年代中期,已经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300余项,平均每年发布30余项标准。 1998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成立后,环境保护标准进入新的发展时期,标准数量增长

速度进一步加快。近三年来,每年总局发布的标准均在100项以上。目前,现行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数量已经突破1000项。 二、环境保护标准的性质、体系与管理体制 环境保护标准是对环境保护领域中各种需要规范的事物的技术属性所做的规定。我国通过环境保护立法确立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对制定环境保护标准作出了规定。我国的环境保护标准包括2个级别,即国家级标准和地方级(省级)标准。国家级环境保护标准包括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国家环境标准样品和其他用于各方面环境保护执法和管理工作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保护行业标准是环保标准的一种发布形式,因其在制定主体、发布方式、适用范围等方面具有的特征,应属于国家级环境保护标准。地方级环境保护标准包括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是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补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补充或提高,其效力高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按法律规定,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分别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和地方省级政府制定。标准的制定主体、地方级标准与国家级标准的关系,是环境保护标准与其他标准的重大差别。 环境保护标准是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制定的,这就决定了环境保护标准具有不同于产品标准的特性。按国际通行做法,环境保护标准中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采用技术法规的管理体制,由有关行政部门或立法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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