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保护标准概况
迄今为止,我国开展环境保护标准制订工作已经有三十五年的历史。三十多年来,环境保护标准在我国经历了产生、发展、完善的历程,标准的数量不断增加,标准的种类日益丰富,标准的地位显著提高。同时,标准在贯彻法律法规、落实环保规划目标、促进技术进步、优化产业结构、规范管理和执法行为等方面正在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历史沿革 我国的环境保护标准是与环境保护事业同时起步的。1973年全国环境保护会议筹备小组办公室组织当时的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农林部、卫生部、燃料化学工业部、冶金工业部、轻工业部、水利电力部、中国科学院和北京市、上海市、黑龙江省、吉林省等的有关单位,共同编制了我国第一个环境保护标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并提交8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进行讨论。11月17日,该标准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卫生部颁布(标准编号:GBJ4-73),自1974年1月1日起实施。当时,我国尚未对环境保护立法(《环境保护法》于1979年颁布),因此该标准实际上在一段时期内起着国家环境保护法规的作用。 1974年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成立,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在1982年的机构改革中,国务院设立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将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撤消,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成为该部的环境保护局。1984年,经国务院批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局改组为国家环境保护局,成为独立的政府职能部门。 从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到国家环境保护局时期,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工作健康发展,取得了较大的进展,标准种类得到丰富、标准数量快速增长。到上世纪90年代中期,已经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300余项,平均每年发布30余项标准。 1998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成立后,环境保护标准进入新的发展时期,标准数量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