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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试行办法

来源:印染在线 发布时间:2009年02月18日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技术创新,保证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落实和加强税收管理、提高行政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研究开发活动是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产品、技术和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活动,包括新产品研究开发、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新工艺研究开发。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不属于研究开发活动:

㈠ 企业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经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

㈡ 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活动;

㈢ 一般设备维修、改装、常规的设计变更及其已有技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的活动;

㈣ 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活动;

㈤ 软件复制和无源代码的程序编制活动;

㈥ 其他非研究开发活动。

第五条 研究开发活动要符合国家和广东省的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对属于国家和广东省限制和淘汰禁止类的产品、技术、工艺项目,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第六条 申请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应该是不重复的、具有独立时间、财务安排和人员配置的研究开发活动。同一研究开发项目不得重复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研究开发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研究开发项目有关技术参数(标准)优于或达到国家有关部门、全国(世界)性行业协会等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提供的测定科技“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技术、产品”等技术参数(标准);

㈡ 研究开发项目有关获得新知识、创造性的运用新知识以及技术的实质改进是企业所在技术(行业)领域内被同行业专家公认的、有价值的进步。

㈢ 研究开发项目应具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活动的目的(创新性)、计划投入资源(预算),研究开发活动形成最终成果或中间性成果,如专利等知识产权或其他形式的科技成果。

第七条 研究开发费指企业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

㈠ 人员人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㈡ 直接投入。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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