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推进节能降耗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我市节能目标,根据《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实施意见》(东府〔2006〕35号)和《关于印发〈东莞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07〕1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东莞市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奖励取得较好节能效果和通过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资金)。
第三条 节能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注重效益、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节能资金主要采取奖励方式。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经贸局根据工作实际,提出节能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制订和发布每年度节能资金申报指南;组织申报、评审工作;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年度节能资金计划。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节能资金预算管理,审核节能资金年度预算建议;会同市经贸局审核下达节能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奖励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节能资金的奖励对象为在我市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八条 节能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企业开展的节能和清洁生产项目;
(二)项目管理费;
(三)市政府决定实施的其他节能项目。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节能资金不予扶持:
(一)申报企业因违反有关财经和节能、环保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
(二)申报企业有欠税、恶意欠薪、未定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
(三)申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
第十条 对企业开展的节能项目, 按照实际节能效果给予企业奖励, 用于补充企业开展节能降耗经费。
(一)奖励条件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行业规范,企业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连续两年呈下降趋势,当年实现节能量占年总能耗5%及以上,且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
企业节能量是指项目正常稳定运行
(二)奖励标准
根据当年实现节能量,按200元/吨标准煤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对省、市清洁生产企业进行奖励,用于补充企业开展清洁生产经费。
对通过市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被认定为市级清洁生产企业的企业, 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市级清洁生产企业,通过省经贸委组织的审查,被认定为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费是指市经贸局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验收鉴定等所发生的场地租赁费、专家交通费、专家食宿费、专家劳务费、中介机构服务费以及宣传节能与清洁生产扶持政策、发布项目计划、培训、项目跟踪管理所发生的费用。项目管理费列入节能资金年度预算,由市经贸局按已批准的项目管理费开支预算安排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