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验收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指导企业有效开展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实施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广东省清洁生产联合行动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在广东省辖区内开展清洁生产活动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第四条 省经贸委、科技厅、环保局联合组织开展清洁生产企业验收工作,负责清洁生产企业的最终裁定和对外公告;清洁生产技术依托单位协助三部门做好验收技术工作;各市经贸、科技、环保部门负责对申报清洁生产企业资料进行初审并参与验收工作。
第五条 清洁生产企业验收实行“企业申请、地级以上市初审、省联合审定和对外公告”程序。
第二章 清洁生产企业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请进行清洁生产验收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二)申请企业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在投资、技改、生产过程组织、产品包装等方面采用国家和省公布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或开发清洁产品、研发清洁生产新技术和新工艺,在减少资源和能源浪费、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成效显著;
2、推行能源和原材料的节约与综合利用,措施得力、技术先进、效益明显;
3、改造、更新污染严重、技术落后的生产流程和设备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明显。
(三)根据清洁生产审核要求,制定完整的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报告。
(四)健全的清洁生产工作机构。
(五)组织全员参加清洁生产培训。
(六)建立清洁生产规章制度和激励机制。
第三章 验收程序
第七条 申请进行清洁生产企业验收的清洁生产试点企业需填报《广东省清洁生产验收申请表》(附后)
第八条 省经贸委、科技厅、环保局组织技术依托单位及相关专家组成验收工作组,接到各市上报企业申请验收资料后,首先委托相关专业技术依托单位,对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技术、经济、环境、管理等指标是否已达到要求进行审查,并确定上报资料是否合格。然后,验收工作组对企业进行现场评定,通过“听、问、看、查”:听取企业清洁生产领导小组汇报,询问车间及工作人员对清洁生产的了解及开展工作情况,看企业生产现场、计量器具、工艺流程、安全文明生产,查企业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记录等情况,通过验收工作小组现场审核,确定企业是否合格。
第九条 通过省经贸、科技、环保三部门联合审定的清洁生产企业,在三部门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示,无异议则联合发文公布,授予《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称号,在有关媒体进行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