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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FZ/T 01053-1998)

来源:印染在线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09日
前 言 纤维种类及其含量是标志纺织品品质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消费者购买纺织品时的关注点。因此,正确标注纺织品的纤维名称及纤维含量,对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维护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打击假冒产品,提供正当的竞争促销手段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为国内市场上销售的纺织品(包括纺织面料和纺织制品)和纺织服装产品,国外进口的纺织品和服装也应按本标准的规定标明纤维种类和含量。 纤维的名称采用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术语或名称,不允许使用产品名称、商业名称、外来语等。纤维含量的标注方法与有关标准的规定及习惯标法相一致,并有所补充。纤维含量的允差范围以及天然纤维产品“纯”的含义与有关产品的规定或标准相符合。 本标准由中国纺织总会科技发展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毛纺织品分技术委员会、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棉纺织印染分技术委员会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窦茹真、郑宇英、杨林根、孙寿椿、邵天乐。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标注纺织纤维含量的要求、原则及含量允差。 本标准适用于在国内市场销售的各种纺织品和纺织服装产品。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4146 -84 纺织名词术语(化纤部分) GB/T 11951-89 纺织品 天然纤维 术语3 标注要求 3.1 国内市场上销售的纺织品和纺织服装应标明纤维的名称及其含量。 3.2 每卷面料、每件产品应标明纤维的名称及其含量。 3.3 带有里料的产品应分别标明面料和里料的纤维名称及其含量。 3.4 含有填充物的产品应分别标明外套和填充物的纤维名称及其含量。 3.5 由两种及两种以上不同
织物拼缀的产品应分别标明每种织物的纤维名称及其含量。 3.6 在产品中仅起装饰作用的附加部分可以不标。4 标注原则 4.1 纤维名称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化学纤维名称采用GB/T 4146-84中1.2规定的名称,天然纤维名称采用GB/T 11951中规定的名称。 4.2 纤维含量以成品中某种纤维含量占纤维总量的百分数表示。 4.3 纯纺产品,列出纤维名称,按5.1规定表示。 4.4 两种及两种以上纤维组分的混纺产品或交织产品,列出每一种纤维的名称,并在名称前面或后面列出对应的纤维含量。可按纤维含量递减的顺序列出,也可按4.5b)和4.5c)的顺序列出。 4.5 两种及两种以上纤维组分的混纺产品或交织产品,纤维含量相同时,按下列规定的顺序标注: a)天然纤维与化学纤维的混纺产品或交织产品,天然纤维在前,化学纤维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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