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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印染废水治理与我国的环境保护

来源:印染在线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11日

2.3.3废水再回用的研究与应用

目前,由于印染产品是以湿法加工为主,水作为媒介直接参与生产过程,水质优劣直接影响

产品品质。为了节约用水,除了尽量降低产品加工过程中的用水量以外,在增加产品产量或连续

扩大生产时,须开源节流,从而使实现废水资源化成为迫在眉睫的任务。目前,不少企业正在开

展以经过处理后达标排放的印染废水作为新水源,进行深度处理的试验,使其出水能满足生产的

需要。如山东省~些企业采用高效生物处理(生物活性炭池或生物曝气滤池)和化学脱色处理,

其出水可以满足生产中产品漂洗、冲洗地面、绿化等需要。浙江一些印染企业则采用废水分质处

理的方法,对较高浓度的废水采用符合达标排放要求的处理技术进行处理,而对较低浓度的低污

染废水则采用生化——物化处理方法进行深度处理,以满足生产和辅助生产用水的需要。由于采

用分质处理的方法,处理成本较低,因而受到企业的欢迎。而以天然纤维为原料的印染产品(如

棉织物染色),由于纤维的亲水性能较强,对回用水的色度要求比化纤产品要求高,采用光化学

氧化等氧化脱色技术也可回用于织物的漂洗等方面。

总之,通过各种治理技术的组合,可使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水量的50%--一70%得到回用。

但企业具体回用水量的多少应通过水量平衡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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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印染产品废水排放标准的分类制定

据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资料统计,截至2007年9月11日止,国家环保总局一共发布环境保

护标准1077项,其中与纺织行业相关的标准l39项,占全部环保标准数量的l3%。除了国家的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外(GB 8978—1996),纺织印染行业也有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1992),该标准对各类纺织印染产品均采用同一标准。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保证环境

质量的不断改善,加强监督管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5年下达细化现有工业行业排放标准

的任务,对纺织印染行业而言,将原来的一个排放标准,按使用原料和生产工艺分为棉纺印染行

业、毛纺染整行业(含洗毛业)、丝绸印染行业、麻纺印染行业(含麻脱胶业)等四个排放标准。

标准中将包括产品的生产过程、清洁生产工艺、废水来源、水质水量、治理的工艺技术路线、治

理单元的具体设计参数、技术经济分析及污泥的处理与处置等内容。该标准的制订将有利于行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企业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的制定以及监督部门的监督、考核等,

可操作性较强。江苏省于2007年7月8日发布了地方标准(DB32/1072—2007)《太湖地区城镇

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纺织染整工业

废水排放的COD值由现行国家标准的lOOm9/l降低为50m9/l,氨氮由l5m9/l降低为5m9/l,增

加磷的排放限值为0.5m9/l。并规定每百米布的最高允许排水量限值由现行国家标准的

2.5m3/lOOm降低为2.Om3/lOOm。

2.5利用法律手段规范企业行为,促进节能减排

“九五”以来,我国政府通过颁布法律、出台政策、制定标准等各种方法,来规范企业减污

治污的生产行为,促进节能减排工作。据统计,国家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

法”等十四部环境保护法律,发布与纺织印染相关的环境保护标准140余项,这些法律文件的颁

布,把环境保护、防治污染提高到法定行为的高度,成为企业和公民的行为规范,使环境治理乘

保护成为法定义务。

除了法律文件外,国家有关部门还分别通过推广清洁生产技术、调整产业结构、发布节能产

品目录、强化项目环境评价、实施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和有偿排放、加大违法、违规排放的行

政处罚力度,促进节能减排工作,据统计,国家各有关部1"7N定和发布的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政

策有:

2.5.1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2007年1月5日,国家发改委编制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6),对高能耗行业提出了规划和产业政策,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工业类、建筑类、交通类、农业类相

关标准和规范。纺织染整行业虽未列入其中,但国家发改委在2007年已经组织有关专家进行“Ef]

染行业准入条件”的起草编写,近期可能出台。

2007年5月l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通知要求对2007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

污染治理设施进行一次普查,纺织业被列入需要进行详细调查的第二类1 1个重污染行业。通过

普查,要求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

建立国家与地方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

立,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掌握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改革环境

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

2.5.2规定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1981年5月和l986年3月,先后发布“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环

境保护管理办法”,办法规定:

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制度;执行防治污染及其

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凡改建、扩建和进行技术改造的工程,都必须对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在经济合理的

条件下同时进行治理。

建设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法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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