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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8401--2003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来源:印染在线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03日

5.2 婴幼儿用品应符合A类产品的技术要求,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应符合B类产品的技术要求,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应符合C类产品的技术要求。 

5.3 婴幼儿用品必须在使用说明上标准“婴幼儿用品”字样。其他产品应在使用说明上标明所符合的安全技术要求类别。

    注:一般适于身高80cm及以下婴幼儿使用的产品可作为婴幼儿用品。

6 试验方法

6.1 甲醛含量的测定按GB/T 2912.1执行。

6.2 pH值的测定按GB/T 7573执行。
    6.3 耐水色牢度的测定按GB/T 5713执行。
    6.4 耐酸碱汗渍色牢度的测定按GB/T 3922执行。
    6.5 耐干摩擦色牢度的测定按GB/T 3920执行。
    6.6 耐唾液色牢度的测定按照GB/T 18886执行。
    6.7 异味   异味的判定采用嗅觉评判的方法,评判人员应是经过一定训练和考核的专业人员。

    样品开封后,立即进行该项目的检测。试验应在洁净的无异常气味的环境中进行。操作者须戴手套,双手拿起试样靠近鼻腔,仔细嗅闻试样所带有的气味,如检测出有霉味、高沸程石油味(如气油、煤油味)、鱼腥味、芳香烃气味中的一种或几种,则判为“有异味”,并记录异味类别。否则判为“无异味”。

    应有3人独立评判,并以2人一致的结果为样品检测结果。 

6.8 可分解芳香胺染料按GB/T 17592.1 执行,检出限为20mg/kg。

7 取样

7.1 从每批产品中按品种、颜色随机抽取有代表性样品,每个品种和每个颜色抽取1个样品。

7.2 布匹至少距布端2m取样,样品尺寸为长度不小于0.5m的整幅宽;服装或制品的取样数量应满足试验需要。

7.3 样品抽取后密封放置,不应进行任何处理。

7.4 根据产品类型(安全要求类别)对照表1评定,如果样品测试结果全部符合表1的要求(含有2种及以上组件的产品,每种组件均符合表1的要求),则该样品的基本安全性能能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注:一般,对B类和C类产品重量不超过整件制品的1%的小型组件可不要求。 

7.5 如果抽取样品全部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吕的基本安全性能合格。如果有不合格样品,则判定该样品所代表的品种或颜色的产品不合格。

8 判定规则

    8.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事纺织产品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技术规范。不符合本技术规范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8.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全体公民均有权检举、申诉、投诉违反本技术规范的行为。

    8.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对纺织产品质量实施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8.4 本技术规范如涉及产品认证等工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9 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技术规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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