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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市场纺织品成分的标签标识

来源:印染在线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08日

2 欧盟市场对纺织品标签标识规定

2.1 适应范围

欧盟纺织品名称2008/121/EC指令适用于欧洲市场任何专门由纺织纤维构成的原料、半处理品、已处理品、半成品、成品、半制品或者制品,无论采用何种混纺方式或纺制方式的纺织品,包括纺织纤维及纺织纤维的质量百分比达到80%及以上的产品。

2008/121/EC中明确规定:出口到第三国的纺织品;由于转运的原因进入成员国,且在海关的监管之中的纺织品;由第三国进口,用于再加工的纺织品;根据合同签给在自己家里工作的个人、或者独立公司的,这些个人和公司从事来料加工而不考虑产品所有权的纺织品,可以不进行标识。

2.2 成分标签要求

(1)纺织品因生产或商业用途而投放市场,需贴上标签或标志;当产品不是出售给最终的消费者时,或者当它们根据订单向国家或其它的一些公共法律下的法人或相等的实体交付时,标签可以用随附的商业文件代替或补充。

(2)应标识纺织纤维含量的名称、描述和具体细节,且需采用清楚、易读和统一的印刷方式来标识。

(3)标签、销售合同、票据和发票中禁止使用缩写。

(4)商标或者机构名称可标注在纤维标注之前或之后,但商标或机构名称本身或其词根或其形容词,都不能与产品名称混淆。

(5)当纺织品是在成员国领土内销售给最终消费者,应在标签和标志中使用其本国语言。其中,对于以筒管、卷轴、束、球或任何其它少量形式存在的缝纫、缝补和刺绣线,仅是在包装物或铭牌上的集中标签,才选择采用本国语言。如果不超过1g的缝纫、缝补和刺绣线有集中标签,标签可用欧盟共同体内的任何一种语言。

2.3 不同种类纤维标签的标识

2.3.1 使用“all”,“pure”或“100%”

仅含一种纤维的纺织品,才能使用“100%”,“pure”或“all”的字样进行标注,如:“100%棉”,“全粘胶”。当纺织品因为技术的原因,需要加入一定量的其它纤维时,指令对其它纤维的允许量进行了规定:一般纺织品允许有2%的其它纤维,粗梳纺织品允许有5%的其它纤维。

2.3.2 “fleecewool”和“virginwool”的使用

当羊毛产品中的纤维在加工之前没有被加入到其它产品中,且除了在产品加工过程之外没有经过任何纺制或毡化工艺,在处理和使用过程中没有被损坏时,该羊毛产品才可以描述为“fleecewool”和“virginwool”,或采用其它成员国语言相同的意思进行表达。

对于混纺产品,当其中的羊毛满足本条要求,即羊毛的含量不少于25%,且羊毛仅与其中一种纤维进行混纺时,才可以用上述名称。

羊毛制品制造过程中混入的其它纤维杂质应该保持在0.3%以内,包括经梳理的羊毛。

2.3.3 纤维85%含量原则

当纺织品是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纤维组成,其中的一种纤维含量不低于总质量的85%,该纺织品可以有三种标识方法:在此纤维名称后面注明其质量百分率,或者标上“最少85%”,或者标明产品各成分的含量,如“90%涤纶,10%棉”,也可标注为“90%涤纶”或“最少85%涤纶”。

2.3.4 “其它纤维”的标注

混纺纺织品中没有一种纤维的含量达到85%时,应至少标明其中两种主要纤维的名称和质量百分率,之后按质量顺序写上其它纤维的名称。但是,当各种纤维含量均小于10%时,就用“其它纤维”统一标明,或者给出每种纤维的百分率。例如:“60%粘胶,33%锦纶,3%棉,4%莱赛尔”,也可以标注为“60%粘胶,33%锦纶,7%其它纤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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