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这些纤维的成分是基质-原纤结构,则术语“基质-原纤纤维”或“基质纤维”可用于说明纤维成分的有关信息,如“100%两组分纤维(65%尼龙,35%涤纶)”,“80%基质纤维(60%尼龙,40%涤纶),15%涤纶,5%粘胶”。
1.3.12 弹性体标识
纺织产品是完全弹性纱,仅用了一小部分非弹性纱,应当标注弹性体的百分比,连同所有其它纱线或材料百分比。
纺织纤维一部分由弹性材料组成,另一部分由其它纤维组成,这种织物纤维含量应分别标识,且应根据纤维的含量依次排列,弹性体放在最后,如“正面和背面非弹性部分:50%醋酯/50%棉,弹性部分:粘胶、棉、尼龙、橡胶”。
1.3.13 “羊绒”和“马海毛”的使用
若羊毛制品中含有马海毛(安哥拉山羊)或山羊绒(开士米山羊)或特种纤维(骆驼、羊驼、美洲驼及其它驼马等动物毛发纤维),可用此特种纤维的名称来标注;若纤维是复用的,则在此名称前表明复用。如“50%马海毛,50%羊毛”,“60%棉,40%复用羊绒”羊绒、马海毛、骆驼毛、羊驼毛、美洲驼毛、驼马毛与羊毛混纺,必须准确标注各自的百分含量,如“90%羊毛,10%羊绒”。
1.3.14 成套产品标签
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部分的成套产品,并且每一部分的纤维含量不同,则每个产品上应有各自单独的纤维含量标签。
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部分的成套产品,当每个产品作为一个单独产品销售时,则每个产品上应有各自独自的纤维含量标签。
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部分的成套产品,当每个产品含有相同的纤维含量,仅需要将纤维含量的信息标注在其中一个部分上即可。
1.3.15 被包装的产品
纺织产品在销售和运输,直至到达最终消费者时,都应有完整的包装。每包纺织产品(除了袜子)连同包装袋外都应标识所需要的信息。如果包装是透明的,而且能看到内部纺织产品所需的信息,包装无需进行标识。
1.3.16 产品含有重复使用的材料
任何装饰的产品、床垫、座垫或使用二手材料的任何产品,大幅标记或标签应牢固地附着在产品上,标签面积至少应大于2inch(5.08cm)×3inch(7.62cm),采用不小于1/3inch(8.38mm)大小的英文字体,表明其中的全部或部分材料是“重复使用的材料”,或“二手使用的材料”、“以前使用的材料”或“使用过的材料”。
1.3.17 产品中含有未知纤维
纺织纤维产品若是由杂屑、碎布头、二手材料、纺织品的副产品或不明废弃物制成,无法确定纤维含量,在标注中必须进行说明,如“由不明纤维含量杂屑100%的未知纤维-抹布”,“全部未知纤维-纺织副产品100%碎布头”。
当含有已知比例或可确定的纤维,应分别标注各部分的含量,如“45%粘胶,30%醋酸,25%不明纤维”。
1.3.18 羊毛制品的复用纤维
当羊毛制品中含有的化学纤维是从纺织产品中复用的,且质量不确定,则应标注为“化学纤维”,并按质量优先顺序进行标识,如“60%羊毛,40%化学纤维(粘胶,醋酯,尼龙)”。
当非羊毛部分的纤维名称未知时,标注为“未知的复用纤维”或“不确定的复用纤维”,其百分比列在最后,如“35%羊毛,45%醋酯,20%未知复用纤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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