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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市场纺织品成分的标签标识

来源:印染在线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08日

1.2 成分标签要求

(1)标签必须贴于每个纺织产品之上,在需要时,以合适的方式粘贴在包装上。标签应当醒目,标注纤维名称和含量的字体应大小一致,并在包装、运输、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整个过程中,标签要求牢固、耐久,不得脱落、模糊、残缺不全、无法利用或不显眼等。

(2)对于有衣领的产品,标签一般贴在衣领的中间部位,或肩膀接缝与颈内中心的一个位置。原产国必须始终出现在标签的正面,其它信息可以在标签正面或背面,但必须容易看到。

(3)标签设计、插图不得拥挤混杂,印刷或图形不得模糊。

(4)不得出现产品中并未使用的纤维的文字、创新词、符号,或与纤维拼写、发音、名字类似的名称,暗示的名称,以及由于传统原因与毛皮动物相关的名称。

(5)所有信息文字要求使用英语,如果要使用其它语言,应和英语语言一起标注,禁止使用缩写、同上标志或星号对纤维成分进行描述。

(6)正确和真实的纤维描述可与通用名称连用,如“100%交联粘胶”,“100%精梳纯棉”,“100%尼龙66”等。

(7)纤维商标可在标签上使用,并与纤维通用名称结合使用,但完整的纤维含量应出现在通用名称前,所用字体大小与清晰度必须均匀一致,如“80%Cot-ton,20%LycraSpandex”等。

1.3 不同种类纤维标签的标识

1.3.1 使用“全”或“100%”

如纺织纤维产品或组成部分完全由一种纤维组成时,可以使用“全”或“100%”进行标注,如“100%棉”,“全粘胶”。

如果含有不超过5%的装饰纤维,可使用“装饰部分除外”或类似意义的词语,装饰纤维的含量可以不标出,如“全羊毛,装饰部分除外”,“100%羊毛,装饰部分除外”。

1.3.2 “Virgin”或“New”的使用

当纺织产品或产品的某一部分不完全是由新的或未使用过的纤维组成时,则不能使用术语“Virgin”或“New”,无论以何种方式织造、针织、毡、编织,或以其它方式制造或使用的产品。

1.3.3 纤维5%含量原则

当纤维含量不足5%时,可以不用通用名称,可用“其它纤维otherfiber”来表示。当产品中有一种以上的此类纤维时,则共同用“其它纤维otherfibers”来表示。例如:“96%涤纶,4%棉”也可标注为“96%涤纶,4%其它纤维”,“92%涤纶,4%棉,4%粘胶”也可标注为“92%涤纶,8%其它纤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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