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欧美市场,对纤维成分标签都有明确的规定。在美国市场主要有《纺织纤维制品标识法案15U.S.C.§70》11章、《纺织纤维制品标识法案的实施条例16C.F.R.part303》45条、《羊毛产品标签法15U.S.C.§68》11章和《羊毛制品标签法规及其实施条例16C.F.R.part300》35条,对此都有较为具体的规定,要求在美国销售的大部分纺织品和羊毛制品都应该加贴标签[1-4]。在欧盟市场,则有2008/121/EC指令[5]20项条文,规定了各纺织纤维的标准名称及在服装中的标识方法等,并在欧盟成员国内实行统一规则,统一纺织纤维名称。只有符合上述法令条例规定的纺织品,才允许在欧美市场内进行销售。
而在国内,许多纺织品出口企业对纤维成分标签这一纺织品技术贸易壁垒尚未予以足够重视,并屡有因此而发生的案例。为了减少和避免国内企业由于标签标注规范问题而造成的损失,本文详细介绍欧美市场纺织品成分的标签标识规定。
1 美国市场对纺织品标签标识规定
1.1 适应范围
上述所列美国的四项纺织品标签标识的规定适用于美国市场所有纤维、纱线、织物、服装制品、窗帘及帷帐等家用纺织品,以及每一件含有羊毛或复用羊毛的产品或产品的一部分。复用羊毛(recycledwool)是指当羊毛被制成或毡缩成羊毛制品时,从未被最终消费者以任何形式使用,又被加工成纤维态纤维;或当羊毛被纺、编织、针织或毡缩成羊毛产品时,在被最终消费者使用过后,又被加工成纤维态纤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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