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印染企业所生产的产品中如果含有第一批和第二批SVHC候选清单(29种)中的任何一种物质,且该物质含量大于0.1%,则印染企业应做以下三件事:
(1)立即通知下游企业(如服装生产企业),以确保该产品被安全使用;
(2)在欧盟消费者提出要求后45天之内,将相关信息提交给消费者,以确保产品被安全使用。
(3)如果一年出口欧盟的印染产品中,某种浓度达到0.1%的SVHC,其量达到1t时,就需要向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通告。
针对列入候选清单中的SVHC的通告有时间要求,对于2010年12月1日之前列入候选清单的SVHC,不能迟于2011年6月1日提交通报;对于2010年12月1日之后列入候选清单的SVHC,应在入选6个月内提交通报。目前我国印染企业对自己的产品履行通告义务尚未开始,但自2011年6月1日起,出口欧盟的某些含有SVHC的印染产品,则必须由欧盟进口商向ECHA进行通告。
值得注意的是,REACH法规的授权要求针对的是投放欧盟市场或在欧盟境内使用的“物质”或“配制品”,欧盟境外的印染生产企业则不存在申请授权的问题。我国印染企业出口到欧盟的是属于“物品”范畴的印染布或纺织制成品,所以有关高度关注物质的授权要求与我国印染企业关系不大。
根据REACH法规第33条规定,在欧盟消费者对市场销售的疑似含有SVHC的产品提出质疑时,销售商和供应商必须履行“45天义务”,即在45天之内必须向消费者提供相关SVHC资料。该规定已于2008年10月28日生效,所以印染企业必须清楚地了解自己的产品中是否含有SVHC及其含量,随时做好提交SVHC信息资料的准备,信息中至少要含有SVHC的确切名称。
据不完全抽样检测统计结果,近期我国印染产品中的SVHC主要为邻苯二甲酸盐(DEHP和DBP)和短链氯化石蜡,约有6%的被检测产品中,SVHC含量超过了0.1%,即约有6%的纺织印染产品需要履行通告义务。含有SVHC的产品主要集中在涂层和印花织物,其中DEHP占大多数(约为90%)。这说明两个问题,一是我国仍在使用PVC涂层或PVC印花的加工技术,二是在非PVC的涂层、印花浆料中有意或无意地添加了邻苯二甲酸盐增塑剂。PVC在印染行业的应用将会大大增加印染产品中SVHC存在的可能性,欧洲市场已基本杜绝了PVC在纺织服装行业的应用。如英国玛莎公司在组织印染产品生产时,对平版印花的童装,要求使用不含邻苯二甲酸盐的印花浆料,甚至指定推荐印染企业使用Magna(美纳化工)、CHT(佳和化工)、Kimya(SetasKimya公司)和M.B.Creative公司的化工产品进行平版印花。有时,即使在生产中停止使用了PVC加工,但仍不时在产品中发现SVCH,这是由于其它涂层剂、印花浆料中被添加了邻苯二甲酸盐增塑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