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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CH法规对出口印染产品的影响

来源:印染在线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08日

摘 要:欧盟REACH法规对印染产品的管控主要体现在限制危险物质和通报高度关注物质(SVHC)两个方面。危险物质清单来源于76/769EC欧盟指令,高度关注物质清单则由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分期分批公布。印染产品极少需要进行注册,授权不适用于中国印染产品,国内印染企业在生产出口欧盟产品时,应继续遵守限制物质的要求,避免产品中含有SVHC。

0 前言

自2007年6月1日欧盟REACH法规开始实施至今,法规的具体要求陆续出台,REACH对我国印染行业的影响变得愈加清晰。与以往的欧盟法规和指令不同,REACH法规的具体规定和实施需经过一个渐进的过程,所以REACH的影响至今尚未完全显现,在其逐步完善的11年间,法规的要求日渐具体和明确,印染企业应跟踪REACH法规的实施过程。

REACH法规对化学品的主要管控措施是注册、限制、通报和授权。鉴于我国印染产品极少需要注册的实际情况(芳香整理织物、微胶囊整理织物等具有故意释放特征的产品可能需要注册),而授权主要是针对化工产品,因此REACH法规对我国印染行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限制和通报这两方面。根据REACH法规,限制化学品的具体类别和要求完全采用EC/76/769欧盟指令规定,而需通报的高度关注物质(SVHC)清单已经开始陆续公布出台。

1 危险物质的限制

近几年来,出口欧盟的纺织产品有禁用、限用化学物质的要求,如禁用偶氮染料、含溴阻燃剂,限制全氟辛烷磺酸盐(PFOS)、镉含量、邻苯二甲酸酯和烷基酚聚氧乙烯醚(APEO)等。这些要求大多出自76/769/EEC指令(即对各成员国有关限制销售和使用某些危险物质及制品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条例法律的协调与统一的理事会指令)。该指令于1976年7月27日发布,日后不断地修订,总共修订了64次[2](部分修订内容见表1)。指令禁用和限用了58类危险物质,涉及大量物质品种。根据REACH规定,76/769/EEC指令不仅在2009年6月1日REACH生效前有效,而且在2009年6月1日后仍作为REACH的附件17而继续有效。2009年6月22日,欧盟以552/2009/EC指令重新对此加以明确,将附件17命名为“对生产、销售和使用某些危险物质、配制品和物品的限制”。所以,印染企业需要遵守欧盟危险物质的限制要求,我国出口欧盟的印染产品中,有关危险物质的限制要求并没有因为REACH的实施而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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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CH法规第67条规定,物质、配制品和物品的某种物质,假如附件17对其有限制,则这种物质不能被制造、投放市场或使用,除非它符合限制条件。实际上,出口欧盟的印染产品一直在受危险物质限制管控,以前是受76/769/EEC指令的管控,REACH法规出台后受附件17(全部采纳76/769/EEC)的管控。我国印染企业近几年在应对欧盟禁用、限用化学物质方面已经积累了较多的实践经验,开发了相应的生产技术和工艺,也开发了若干禁用物质的替代品,这些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同样是印染企业应对REACH法规的有效措施。因此,我国印染企业在应对REACH危险物质限制方面已经有了很好的基础,对危险物质的限制并不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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