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CCGF 202-2010《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已经正式实施,该规范适用于服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对于国内的各类服装监督抽查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笔者在学习的过程中,认为该规范中有一些地方还不够完善,有些观点还有待商榷。下面针对该规范,浅谈一些个人的看法和建议,供大家探讨。
产品种类
在规范的第2.2条表2中没有将丝绸服装列入产品种类。自古以来,我国的丝绸服装历史悠久,质地轻软,色彩绮丽,品种繁多,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而丝绸服装的国家标准也早已实施,近年来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丝绸服装的监督抽查也一直在进行,同时在规范的第5条检验依据中也引用了GB/T18132丝绸服装标准,因此建议在表2中应该增加丝绸服装这一产品种类。
服装产品定义
在规范的第3条中给服装产品定义为“穿于人体起保护和装饰作用的制品”,穿于人体起保护和装饰作用的制品有很多,其中有的不属于服装,因此建议该定义更改为“穿于人体起保护和装饰作用的纤维制品”比较合适。
样品处置
6.3.2条中规定“检验用样品及备用(复检)样品应分别封样,并寄、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相关部门。在寄、送过程中不得损坏样品的密封和防拆封状态。也可存放在被抽查企业由被抽查企业负责妥善保管”。该规定在描述中有欠妥之处,首先没有说清楚对样品进行封样,以及寄、送的实施者,到底是由企业还是抽样人员负责实施没有交代清楚;其次“也可存放在被抽查企业由被抽查企业负责妥善保管”这句话也不妥,到底是样品还是备用(复检)样品或是样品及备用(复检)样品可存放在被抽查企业由被抽查企业负责妥善保管没有交代清楚。建议将该规定修改为“检验用样品及备用(复检)样品应由抽样人员分别封样,并寄、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相关部门,在寄、送过程中不得损坏样品的密封和防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在规范的第7.2条中有三点备注,第一点为“1、本规范中被抽检的产品等级标注高于合格品等级的,按合格品(FZ/T73025 婴幼儿针织服饰按一等品)规定指标判定合格或不合格”,个人认为这一点规定欠妥,合格品的技术指标是低于一等品、优等品的,如果所有检验是按合格品进行判定,这样会使得企业即使是明知产品达不到优等品或是一等品要求,但出于销售的需要把生产的产品全部标注为最高等级优等品或是一等品,这样势必会造成产品等级的混乱。产品抽查的意义在于扶优扶强,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同时保护消费者。
一方面,好的企业的产品能达到优等品或是一等品要求,但作为检验机构却只能按照合格品给它判定,这样将会影响企业提高质量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消费者购买到标称是优等品或是一等品的产品,实际上该产品只是合格品,对于保护消费者不利。因此建议这一点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