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气流纺苎麻棉混纺本色纱的生产,在我国已有多年的历史,但始终没有一个完整的、统一的标准。为了加快苎麻行业标准化工作的进程,适应生产的需要,进一步扩大国内外销售市场和提高产品质量,根据原中国纺织总会纺科标[1998]第22号纺织工业一九九八年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质量指标是根据国内外用户对气流纺苎麻棉混纺本色纱的质量要求,以及采用国际上通用的先进测试方法和先进标准部分内容而制定的。优等品相当于国际先进水平,一等品相当于国际一般水平。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纺织工业局规划发展司提出。 本标准由湖南苎麻技术研究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南省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万红玲、蒋敏、彭爱葵。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气流纺苎麻棉混纺本色纱(以下简称气流纺苎麻棉混纺纱)的产品品种规格、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与包装。 本标准适用于鉴定织造用气流纺苎麻棉混纺纱(麻含量在50%及以上)的品质。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398—1993棉本色纱线 GB/T 3292—1997纺织品纱条条干不匀试验方法电容法 GB/T 3916—1997纺织品卷装纱单根纱线断裂强力和断裂伸长率的测定 GB/T 4743—1995纱线线密度的测定绞纱法 FZ/T 01050—1997纺织品纱线疵点的分级与检验方法电容式 FZ/T 10001—1992气流纱捻度的测定退捻加捻法 FZ/T 10007—1993棉及化纤纯纺、混纺本色纱线检验规则 FZ/T 10008—1996棉及化纤纯纺、混纺本色纱线标志与包装 FZ/T 30003—2000麻棉混纺产品定量分析方法显微投影法 FZ/T 32005—1998苎麻棉混纺本色纱线 3产品品种规格 3.1气流纺苎麻棉混纺本色纱的线密度以1 000 m纱在公定回潮率时的重量(g)表示,称为特克斯(tex)。 3.2气流纺苎麻棉混纺纱的公定回潮率以纯麻公定回潮率12%及棉公定回潮率8.5%按混纺比例加权平均计算。常用苎麻棉混纺纱的回潮率见表1。 4.4.2气流纺苎麻棉混纺纱的品等分为优等、一等、二等,低于二等指标者作三等。 4.4.3气流纺苎麻棉混纺纱的品等由单纱断裂强力变异系数CV(%)、百米重量变异系数CV(%)和条干均匀度、一克内粒结杂质数等四项评定,当四项品等不同时,按四项中最低一项的品等评定。 4.4.4单纱断裂强度或百米重量偏差超出允许范围时,在单纱断裂强力变异系数CV(%)和百米重量变异系数CV(%)原评等的基础上作顺降一个等处理,如两项都超出范围时,亦只顺降一次,降至二等为止。 4.4.5检验条干均匀度可以由生产厂选用黑板条干均匀度或条干均匀度变异系数CV(%)两者中的任何一种。但一经确定,不得任意变更。发生质量争议时,以条干均匀度变异系数CV(%)为准。 4.4.6气流纺苎麻棉混纺纱重量偏差月度累计,应按产量进行加权平均,全月生产在15批以上的品种,应控制在±0.5%以内。 5试验方法 5.1试验条件 5.1.1各项试验应在各方法标准规定的标准条件下进行。 5.1.2快速试验:在一般温湿度条件下进行,不作预调湿平衡,但试验场所的温湿度必须稳定。 5.2试验周期 生产厂可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决定一天或二天试验一次,作为该周期内纱的分等依据,但周期一经确定,不得任意变更。 5.3取样 每次取样15只,是从生产同一品种全部机台两侧随机采取筒子纱,作为试样,采样时不得固定部位或故意在刚清扫毕纺杯时取,体积大小不够全部试样者不取。 5.3.1百米重量变异系数CV(%)、百米重量偏差的取样数及试验次数见表5。 取10只筒子纱,每只筒子纱摇一块黑板,每次共检验10块黑板。. 5.3.3单纱断裂强度及单纱断裂强力变异系数CV(%)的试验可与百米重量变异系数CV(%)、百米重量偏差用同一份试样,每份试样10个筒子纱,每个筒子纱测6次,总数为60次,采用全自动单纱强力试验仪时,每份试样10只筒子纱,每筒测10次,总数为100次,试验报告应注明所用强力试验仪类型。 5.3.4成包回潮率取样 在每批纱每品种的成包中随机抽取两份试样,每份抽取筒子纱不少于两只,分别取纱的内层共取50 g左右,每批以两份回潮率平均值表示。 5.4百米重量变异系数cv(%)和百米重量偏差的试验方法按照GB/T 4743执行,百米重量偏差的计算见式(3)。 干均匀度试验方法按GB/T 3292执行。 5.9成包回潮率试验按GB/T 4743执行。 5.10试验结果的表示按照GB/T 398—1993中5.11规定执行。 6检验规则 按FZ/T 10007规定执行。 7标志与包装 按FZ/T 10008规定执行。 8其他 用户对本标准有特殊要求者,生产厂与用户可另订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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