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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纤维烘燥时间规定的探讨(一)

来源:印染在线 发布时间:2009年08月06日

目前,二组分织物含量测试依据标准为GB/T2910-1997((纺织品二组分纤维}昆纺产品定量分析方法》,此标准4.4.1.2规定“玻璃砂芯坩埚连同盖子,放入烘箱内烘干后,盖上盖子迅速移入干燥器内冷却、称重,直至恒重”,据此,试样烘干的标准为“恒重”。而GB/T9995-1997规定,恒重为“纺织材料干燥处理过程中按规定的时间间隔称重,当连续两次称见质量的差异小于后一次称见质量的0.1%”。在日常试验中我们发现,由于化学反应后剩余物量极少,故很难达到GB/T9995-1997规定的恒重要求,无法知道试样何时才能烘干。AATCC 20A-1995标准规定,前后两次称重差异在±0.001 g以内,即为烘干。对烘燥时间的规定哪个更为合理,这是本文将讨论的内容。1 试验1.1试样 化学反应前取1 g试样,则反应后剩余物量应小于1 go以棉纤维作为剩余纤维,分成26只试样,重量为0.05~0.91 g。1.2仪器 分析天平(精度为0.0001 g)、恒温烘箱、干燥器(装有变色硅胶)、玻璃砂芯坩埚、真空泵。1.3试验步骤和结果 将试样分别放人已知重量的玻璃砂芯坩埚中,用水充分浸湿,真空泵抽滤,然后放人105。(2的烘箱中烘2.5 h,称重;继续烘O.5 h,再次称重。计算烘燥时间分别为2.5h,3 h,计算试样重量的相对差异和绝对差异(见表1)。 绝对差异=2.5 h烘燥重量一3 h烘燥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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