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机网技术中心

 您所在的位置:  纺机网 >  技术中心 >  测试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来源:印染在线 发布时间:2009年10月2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质检总局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和解释,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质检总局为管理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按照本规定程序制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及其他上位法; (二)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其权利和义务统一; (三)符合质检总局的职责权限; (四)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职能转变; (五)从工作实际出发,体现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 (六)加强调查论证,充分协商,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规章的名称可以称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等,但不得称条例或者通知、通告、公告。 第六条 规章的内容应当用条文表述。条为基本单位,在整部规章中连续编号。条以下可以分款、项、目。款不冠数字,项和目冠以数字。条文较复杂的,可以分章、节。 规章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用语准确、简练,条文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七条 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八条 质检总局规章制定工作由法规司综合协调,归口管理。 第二章 立项 第九条 根据质检总局的总体工作部署和实际需要,质检总局各司局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结合本司局的职责范围,于每年1月底前提出本年度的规章立项申请。 第十条 立项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章名称; (二)规章制定的依据; (三)制定规章的必要性;
(四)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五)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六)规章起草负责人; (七)规章完成时间; (八)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法规司对各司局提出的规章立项申请汇总研究后,拟订质检总局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报质检总局批准后印发执行。 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 第十二条 根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的需要,未列入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而又必须制定的规章,经法规司商有关司局并报质检总局批准后,可作为补充计划执行。

1  2  
 相关信息 
  • 分享
  • 分享至腾讯微博
  • 分享至开心网
  • 分享至人人网
  • 分享至新浪微博
  • 分享至网易微博
  • 分享至豆瓣网
  • 分享至MSN
  • 分享至飞信空间
  • 打印该网页
  • 打印
 推荐企业
 推荐企业
浙江锦峰纺织机械有限公司
 推荐企业
丝普兰喷气织机 润源经编
关于纺机网 | 网络推广 | 栏目导航 | 客户案例 | 影视服务 | 纺机E周刊 | 广告之窗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 本站声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