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烘干又调湿”之间所获得的平均直径的差异情况。论证的结果表明“烘干”与“烘干又调湿”之间所获得的平均纤维直径无显著差异,即两者所获得的平均纤维直径具有相同性。为此,我们认为在实际的检验工作时具有直接将“烘干”样品以及经预调湿处理后的试验室羊毛试样的测试结果替代经“烘干又调湿”处理后的测试结果的实用价值。一旦试样取消“调湿”处理(通常经预调湿处理后的试验室羊毛样品在标准大气条件下处理时间也要4h以上),那么羊毛平均纤维直径的检验时间将被缩短,速度加快。
2.根据表1中两种不同的试样处理状态所测得的平均纤维直径之间的差异比较来看(通过直径绝对值),产生最大差异的是4号试样,但该试样的纤维直径在35μm左右,而羊毛纤维直径越大所测试得到的直径差异也越大。事实上同一试样、同一设备、同一方法、同一检验人员的两次测试结果同样产生差异,为此国际毛纺织组织(IWTO)早有明确规定,见表3。
根据表3的规定,针对表1中的测试情况,可以看出两种不同的试样处理状态测得的结果(直径差绝对值)所有产生的差异均小于表3中的规定,从而说明羊毛试样无论是被“烘干”后直接进行测试还是将被“烘干”过的羊毛试样经标准大气条件下平衡后进行测试,其平均纤维直径的测试结果均是可信的。
3.通过采用激光仪对被“烘干”后的羊毛试样与被“烘干又调湿”处理过的试样的平均纤维直径测试结果之间的比较,充分证明羊毛纤维在流动液体中还未完全达到平衡就进行测试不会直接影响平均纤维直径的测试,证明在激光仪流动液体中的大部分纤维还未被膨胀而纤维直径就已经被测试完毕。
因此,得出的结论是羊毛样品的平均纤维直径测试完全可以经“烘干”后(或经预调湿处理后)直接进行测试,可以免去在标准大气条件下进行平衡处理的步骤,节约检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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