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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检察机关首次提起环境保护公益诉讼

来源: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26日
11月3日,由浙江省嘉兴市检察院指导、协调办理的浙江省首例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由平湖市检察院向该市法院依法提起。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原告身份,请求法院判令嘉兴市绿谊环保服务有限公司等五被告赔偿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计人民币54.1万余元,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
检察机关查明,2010年9月至10月间,嘉兴市绿谊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在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接受海宁四家制革公司委托,将制革过程中产生的5000余吨含铬污泥倾倒在平湖市当湖街道大胜村林角圩桥西南侧的池塘内,含铬废物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而该区域为平湖市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事件发生后,当地群众遂向环保部门举报。去年11月,平湖市环保局在接到群众举报后对此案予以立案调查,并于今年4月8日对嘉兴市绿谊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为防止污染的扩大和处置过程中次生污染的产生,平湖市政府及环保等相关部门采取了排除妨害的措施,清除了污泥,付出了巨额经费和人力、物力。检察机关认为,以上五家企业严重违反了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和经济损失的严重后果,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据悉,平湖市法院已经正式受理此案。
另据了解,去年8月份,浙江省检察院和浙江省环保厅联合出台了《关于积极运用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见》,明确要求建立健全运用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加强环境保护的一系列长效协作机制,共同保护浙江的环境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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