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业一直是中国的创汇大户,我国外贸出口额的五分之一是由纺织行业创造的。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根据ATC协议《世贸组织纺织品与服装协定》,在5年过渡期内,我国在美、欧、日等主要贸易地区的纺织品配额将年增25%,并在过渡期结束后全部取消配额限制,这意味着我国纺织品服装的出口每年至少可增加10亿美元的机会。然而,这只是理论上的增长数,随着关税壁垒的逐渐降低,发达国家正在设置越来越多的非关税壁垒,TBT因其名义上的合法性,实施上的隐蔽性和有效性,已成为发达国家限制我国纺织服装出口的重要工具。如何应对这种技术壁垒,本文试从纺织标准方面进行思考与探索。
一.TBT及其与标准的关系
TBT是“TechnicalBarrierstoTrade”的缩写,即技术性贸易壁垒,是指一国以维护国家安全,保障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欺诈行为,保证产品质量为由,采取一些强制性或非强制性的技术措施,对外国进口商品进行有关技术、卫生检疫、商品包装和标签等认证,从而提高产品技术要求,增加进口难度,最终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
TBT是一个体系,主要由技术规章和规范、包装和标签要求、商品检疫和检验规定、绿色壁垒和信息技术壁垒五个部分构成。
目前在纺织品、服装贸易中的技术壁垒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从产品设计、生产到报废、回收的全过程中,对环境影响设置的壁垒,另一类是对产品本身的安全要求,即产品不能对对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有不良影响。
而技术标准和技术法规是实现技术壁垒的重要工具。如:对甲醛、偶氮染料、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进行限定的标准;对生产企业的环境管理体系进行认证的IS014000标准体系认证;对实验室进行认可的ISO/IEC指南25,43,58等。
欧盟、美国及日本等发达地区也正是通过制订相应的技术法规和标准,来限制纺织服装进口。1995年日本的《产品责任法》规定,对皮肤伤害、异物混入、燃烧事故、染色不良造成的特殊事故等服装成品缺陷,受害者可申请赔偿。1997年,欧盟禁止在棉花种植过程中使用含有有毒金属化合物的杀虫剂;1994年德国食品和日用品法案规定在纺织品中不得检出过敏性分散染料;1999年1月1日起,使用含有致癌芳香胺的118种偶氮染料的成衣、皮革、服装、床上用品、家居布料等不可在德国市场上销售。欧盟则规定从2002年7月1日实施上述标准。美国联邦法规16CFR1303规定,要取缔服装配件表面镀层中的含铅涂料。诸如此类的技术法规和标准正在对我国纺织产品的出口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江苏申澄集团出口德国的一批针织服装,就因没有达到合同上约定的生态纺织品标准,被中间商处以16万美元的罚款。
二.发达国家对纺织品的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
1.欧盟对纺织品的技术要求
(1)健康与安全法规
健康与安全法规分别对建筑用纺织品、家用纺织品、服装等产品类别做出了规定。如家用纺织品除符合产品标准规定的一般性能外,在安全性方面要具有一定的阻燃性,爱尔兰和英国禁止床垫使用聚氨酯合成的泡沫塑料,原因是阻燃性能不佳。服装中儿童和妇女睡衣的阻燃性能必须被考核,妇女睡衣必须贴有“延迟燃烧"或"远离火源"字样的标签。
(2)绿色生态标签
欧盟纺织品市场的环保生态标签主要有禁止规定、限量规定、牢度等级、主要评价指标等几种形式,其共同点是必须保证那些采用环保生态标签的纺织品是已经检验且不含有害物质,并标示所采纳的环保标准,而且都以各种醒目的符号和图案来引人注目,以求达到广为人知。通行的纺织品环保生态标准标签有Oko-TexStandard100和Eco-Textile,而Oko-TexStandard100的权威性已得到广泛认可。
(3)绿色包装法规
德国1992年6月颁布"德国包装废弃物包装法令",其重点是要求废弃物可循环利用,同时坚持污染付费的原则。批发商和零售商在运输和采购产品之后有责任回收任何可移动的包装废弃物。这一法令已被欧盟采纳。
2.其它国家的相关技术规定
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决定,进入该国的成衣必须符合美国可燃性标准的规定,否则会被处以125万美元的罚金及一年以下的徒刑。
日本有名目繁多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其中只有少数与国际标准相一致。外国产品进人日本市场不仅要符合国际标准,而且还要求与日本标准相吻合。日本的《产品责任法》规定:只要证明制品缺陷与事故的因果关系,不论制造商是否有过失,受害者都可申请赔偿。日本客户已明确要求我国生产的服装对缝针、大头针、断针、手针等进行检验,检针完毕在箱外贴上相应的标记。
墨西哥在实施新的进口预警检验制(API)中规定:在发现进口商品价格低于政府公布的参考价格时,将要求进口商提交预警检验申请表及产品单价证明,此项规定针对中国等13个国家和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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