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禁用的生物毒性和生态毒性的物质
前处理助剂还应满足某些生物和生态毒性要求, 禁止使用具有生物毒性的助剂和物质,如根据欧盟《分 类、包装和标签指令X67/548/EEC)所分类的R26非 常吸人毒性物质、R27非常皮肤接触毒性物质和R28 非常吞咽毒性物质等14类有毒和危险物质。
禁止使用具有生态毒性和环境危害的物质,如 R50水生物非常毒性物质、R51水生物毒性物质、R53 水生物有害物质和R59臭氧层危害物质等六类物质。
前处理助剂是否达到上述要求,需要通过第三方 认证机构根据生产企业提供的每一种助剂或物质的化 学品安全说明书(MSDS)来评估确认。
1.2.3物质毒性、生物降解性和生物累积性指标限制 前处理采用的助剂和物质应符合有关毒性、生物 降解性和生物累积性指标要求,见表2。
1.2.4有机纺织品最终产品要求
对漂白过程使用的增白剂有要求,禁用致癌芳香 胺偶氮染料,允许使用天然染料,允许使用符合上述前 处理助剂要求的合成染料和助剂,但其成品还应同时 满足表3要求。
<<上一页[1][2][3]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