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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标识信息技术要求(试行版)最新出炉

来源:印染在线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03日

(2)无CAS号的物质

    聚合物:参照《高分子化学命名原则》。已知重复结构单元的,采用结构基础命名法命名;未知重复结构单元的,采用来源基础命名法命名。来源基础命名的表述形式一般为:单体1与单体2(、单体3、……和最后一个单体)的聚合物。

    必要时还需在“聚合物”前插入描述结构、形态或者工艺等的修饰,如无规、交替、嵌段、接枝等。若聚合物具有非来自于聚合物单体的封端基团,在“聚合物”前还需插入“α-封端基1-ω-封端基2的”的表述。

    多步聚合的聚合物应分层次描述名称,不同层次应使用括号分开。

    混合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学品命名通则》(GB/T 23955)命名。

    反应产物:按照来源基础命名,表述形式为:反应物1与反应物2(、反应物3、……和最后一个反应物)的反应产物。

    多步反应的反应产物应分层次描述名称,不同层次应使用括号分开。

    来源于生物的化学物质或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学品命名通则》(GB/T 23955)命名。

    染料和颜料:采用C.I.(颜料索引)名称(有明确结构的染料和颜料除外)。

3、中文命名的一些注意事项

(1)学科中约定的名称可作为物质名称;

(2)中文名称中不允许出现空格;连字符“-”使用要符合化学物质命名的基本原则,不能随意增减;

(3)名称中所有的数字、英文字母、括号、连字符、撇等符号均应采取半角格式;

(4)有些特殊字符应使用斜体,如前述聚合物中的“α”、“ω”等;

(5)对于复杂的描述性名称,应采用括号表示不同层次,以便于识别与阅读。

(二)英文名称

    应按照现行的IUPAC命名规范命名,或者使用CA 索引名称。其他英文名称、俗称、惯用名和行业内名称等,可以保留作为“其他名称”。

(三)类名

    新化学物质常规申报登记时要求标识信息保密的,应给出中文类名和英文类名,此类名可用于新化学物质审批公示、公告、登记证,以及被公布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时使用。中文类名应参照《新化学物质申报类名编制导则》(HJ/T 420-2008)编制,英文类名根据中文类名翻译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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