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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紧密纺专利纠纷的建议

来源:中国纺机网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04日

尽管已指出紧密纺纠纷实际发生的或然性很大,但目的是使其尽量减小。因此特在本节给出规避紧密纺专利纠纷的几点具体建议。

全面掌握紧密纺专利技术信息
  紧密纺技术信息一般来源于相关科技期刊、会议和展会,但这远不够,特别是应对知识产权纠纷。专利文献信息作为一种技术信息源,不大为人们所认知、熟悉和运用。实际上,专利文献是非常有用的技术信息宝库,而且还是技术的经济性和法律地位的宝库。知识产权纠纷涉及法律,专利文献具有法律依据作用,是其他任何文献所不具有和不能替代的信息源。一篇实质内容相同的在先专利文献,可以遏制任何后续的专利申请,使其不能获得专利权;同时也能使已经获得的专利权得而复失,即被无效掉。特别值得称道的是,这一宝库资源是以政府名义公开的,具有权威性、无偿性(免费使用)、世界共享性。这是专利制度的特性所决定的。发明创造是人类的智慧结晶,把其确认为专利,并以有偿或无偿方式回馈和服务于人民会带来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如果我们不能很好地利用专利文献宝库,的确是一件憾事。
笔者建议全面掌握紧密纺专利技术信息就是要不仅掌握科技期刊、会议和展会等所公开的有关信息,而且特别要掌握紧密纺的专利技术信息。前者或可涉及版权、商标,后者则直指紧密纺的技术内容,规避紧密纺专利纠纷不可不知,并且应当全面掌握熟知。这一点无论对于紧密纺设备及零部件的研发生产企业,还是紧密纺设备及零部件的经销和购买使用企业来说,都是必要的,须认真对待。
  专利技术按照国际专利分类法(International Patent Classification,简称IPC)分类。每一种具体技术都对应一个国际专利分类号或IPC号。如有关紧密纺技术的国际专利分类号为:D01H 5/70、D01H 5/72等。它表示的是:纺纱技术中在牵伸设备或机构中所使用的纤维聚导器。但涉及紧密纺的IPC号不仅限于该号所属类别,而且还涉及同级别的其他IPC号类

别,甚至比该级别更高级别的其他IPC号类别。例如,有关紧密纺集聚圈技术的IPC号一般标注为D01H 5/72(参见 CN200410041242.1,一种紧密型纺纱用网格状吸聚圈及其织造方法),或比之略高一级的D01H 5/70(参见CN200310112839.6,一种紧密型纺纱用网格状吸聚圈及其织造方法,申请日2003.12.31.)。在这一IPC号类别下,既包括了织造的集聚圈(参见CN200410041242.1,一种紧密型纺纱用网格状吸聚圈及其织造方法,申请号2004.6.9.),也包括了打孔的胶圈(参见ZL03280811.9,紧密纺多孔圈,申请日 2003.9.19.)。如果按IPC类别检索,输入D01H 5/72或/和D01H 5/70号就可以检索到有关紧密纺集聚圈的专利文献。但应当注意的是:仅输入D01H 5/72或/和D01H 5/70的IPC号检索有关紧密纺集聚圈的专利文献是不够全面准确的,检索结果既有漏检(有些集聚圈文献没检索到),也有误检(检索出的文献有些不是集聚圈内容的文献)。笔者检索到的一篇实际上涉及紧密纺集聚圈的专利文献:输送一根应集合的纤维条的运输带(CN02102811.7,申请日2002.1.24.),它的IPC号是B65G15/30,与前述的分类号完全不同,包括IPC号的第一级或最高级别的部。这是一件瑞士立达公司提交的有关集聚圈申请,时间均早于国内所述的三件专利申请。如果不掌握立达公司的这件在前专利技术信息,那么国内企业在后的有关专利申请就有可能“撞车”,依据该申请而生产制造的集聚圈也有可能涉嫌专利纠纷。但如果相反,掌握了这个信息,并在其基础上创新,不论是申请新的专利,还是实施该新专利,都会一路顺风,不仅规避了可能的专利纠纷,而且还会在该技术上取得主动地位和竞争优势。
  顺便在此提及的是,科技人员一般习惯用&ld
quo;关键词’’检索文献,这固然是一种方法,但容易漏检。例如,如果以业界熟知的“立达公司”名称去查找其紧密纺或其他专利文献的话,会一无所获,必须使用“里特机械公司”的名称,才可检索到其在国内申请公开的专利文献。这与“Rieter”的翻译有关。采用IPC号检索可以很好地排除这类干扰。

紧密纺硬件的研发制造尤应慎重
  根据专利法规定,相对于工艺方法类“软件”的权利保护而言,对于设备和零部件这类“硬件”专利产品的权利保护是非常强的。一方面,紧密纺设备和零部件这类“硬件”产品流通于市,取证容易,且不容易变化;另一方面,紧密纺设备和零部件这类“硬件”产品的制造侵权判断采用无过错原则,即无论是否知道自己在制造侵权产品,也不管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性,只要以营利为目的,制造紧密纺设备和零部件就是侵权!因此,特别提醒纺机、纺器厂商注意:紧密纺设备和零部件的研发、生产制造尤应慎重,以规避可能的专利纠纷。
  为了避免涉嫌专利侵权,紧密纺设备及其零部件研发制造厂商应当首先了解以下几点:深入了解紧密纺技术的国内外现有技术,特别是国外专利技术信息;这些紧密纺专利技术的法律地位如何?是否获得了中国专利权?获权的紧密纺专利技术要求保护范围是什么?自己欲研发制造的紧密纺硬件是否在其保护范围之内?
其次,应当提出的问题和采取的行动是:在消化现有紧密纺专利技术的基础上,认真考虑这些获权的紧密纺专利技术是否存在缺陷或不足?怎样解决现有紧密纺专利技术所存在的缺陷或不足?自己具有哪些优势?这些优势在解决现有紧密纺专利技术所存在的缺陷或不足时是否可以发挥出来?
最后,应当处理的问题和工作是:针对解决现有紧密纺专利技术存在的缺陷或不足所提出

的新技术方案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而是该技术方案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是否满足专利法所规定的要求?所提出的新技术方案是否应当申请专利?包括申请国际专利?特别是指定那些拥有紧密纺专利技术的纺机制造强国的国际专利?以获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
  其中,全面了解、真正熟悉和完全消化现有的紧密纺专利技术信息是首要的一环,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环。了解和熟知现有紧密纺技术信息,一是可避免盲目或重复研发,造成投资、人才和时间的浪费;二是可借鉴吸收紧密纺的已有技术,积极开拓创新,力争获得紧密纺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三是有利于避免可能发生的紧密纺侵权事件。
发达国家厂商为了在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上获得竞争的优势,以便在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目标地域展开激烈的专利攻势,不失时机地申请国际专利,形成了坚固的专利保护网,以达到垄断当今和未来产品市场和技术市场的目的。这种强势专利战略的实施,必然会给目标地域的技术市场带来冲击。因此,在紧密纺纱技术国产化的起步阶段,应该特别注重专利问题并应慎重行事,减少或避免日后的专利纠纷。

紧密纺硬件的使用也宜慎重
  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这表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对于购买使用紧密纺专利设备及其零部件的企业,如果所购买的紧密纺设备和零部件属于侵权产品,则使用的企业也是侵权。因此,不仅纺机及其关键件制造厂商容易涉嫌紧密纺专利纠纷,而且纺纱企业在购买和使用紧密纺专利设备和零部件时,同样可能引起紧密纺专利纠纷。因此纺织厂在购买和使用紧密纺专利设备和零部件时,应当提高知识产权意识,考察紧密纺设备或

零部件制造厂商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同时可以要求在购买合同中增加知识产权条款,如:“卖方应保证买方使用卖方货物不会受到第三方提起的侵犯专利,商标、版权或专有技术的索赔与诉讼。否则卖方应承担买方因此受到的损失’’或“卖方应保证其所出售给买方的产品不涉及侵害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否则卖方应当赔偿因此给买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等。

搞清紧密纺的基本专利和改进专利
  专利技术分为基本专利或基础专利、改进专利和外围专利。前者在先,并且技术是基本的或基础性的技术;后者是前者的技术改进或进一步完善,但往往依赖或离不开前者。前面叙述已知,紧密纺技术研发于欧洲的瑞士和德国,他们拥有大量有关紧密纺技术的国际专利和中国专利,包括不少基本专利。国内使用和研发紧密纺技术不过几年,从所申请专利的范围看,囿于国内,尚无国际申请;从所申请专利的种类看,多数为实用新型专利,发明相对较少;从所申请专利的内容看,基本为改进专利,首创发明少。因此,必须引起重视的是,对于改进型专利,专利权无论是实用新型还是发明,如果其改进的紧密纺技术涉及一项或几项他人的有效专利技术,且实施时依赖他人的基本专利技术,即属于关联专利技术,则在未取得他人专利许可的情况下实施该项改进型专利,也同样会涉嫌构成专利侵权。对于这种关联专利,也不宜称为完全自主知识产权。
  瑞士立达公司的集聚罗拉型紧密纺系统与德国绪森公司的吸风管套集聚圈型紧密纺系统是完全不同的两类紧密纺系统,虽然工作原理类似,但实现这种工作原理的设计结构完全不同,因此都是基本专利,而基本专利都是国际专利。瑞士罗氏公司发明的几何一机械式紧密纺系统又有别于集聚罗拉型紧密纺系统与吸风管套集聚圈型紧密纺系统,因此它也是一项基本专利(PCT/CH2003/000001)。这件看起来比前两种紧密纺系统更为简单的紧密纺系统新设计,罗氏公司提

出了至少39项权利要求。如果想研究开发这种类型的紧密纺技术,不深人了解罗氏公司的这件几何一机械式紧密纺系统基本专利的技术实质和权利要求,规避专利纠纷的可能性较小。

明确紧密纺专利技术的法律地位
  紧密纺技术专利权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经审查合格依法授予给该技术申请人的独占实施权。因此在涉及紧密纺专利技术时,当事人应当明确该专利技术的法律地位。

明确紧密纺技术的专利申请与获权
  严格说,只有在专利局专利登记簿上登记授权并且维持有效的专利技术才能称为专利技术或有效专利技术。因此,
——已提出专利申请的紧密纺技术,这时申请人虽有法定的专利申请号,但不是专利号,也即已提出专利申请的紧密纺技术不是专利技术;
——已提出专利申请,并且经初审合格依法公开的紧密纺技术,这时申请人收到和社会公众都可以阅读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的该项紧密纺专利申请文件,但不是专利授权公告文件,即已公开的紧密纺技术也不是专利技术;
——已提出专利申请和依法公开后,并已提出实质性审查请求且正在实质性审查的紧密纺技术,即处于实审状态或程序中的紧密纺申请技术同样不是专利技术;
——已提出专利申请,并经依法公开和实质性审查后,而没有获得批准授权或被驳回的紧密纺技术,这时该项紧密纺专利申请技术已基本肯定(申请人还有复审和诉讼的救济机会)不是专利技术;
——已提出专利申请,并经依法公开和实质性审查后,虽已获得批准授权,但申请人虽然拿着国家知识产权的授予专利权通知而没有依法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的,依然不是紧密纺专利技术;
——已提出专利申请,并经依法公开、实质性审查和批准授权后,并申请人已依法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取得专利证书,并在专利局专利登记簿上依法登记的,才是紧密纺专利技术。而此前的各种情况只是紧

密纺的专利申请技术。
  简单说,没有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授权并登记的紧密纺专利申请都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紧密纺专利技术。例如,在目前检索到的有关紧密纺的106件已公开紧密纺发明专利申请中,只有7件被授权,可以称为紧密纺专利技术,其余的至少目前还不可以。严格说,这些没授权专利技术的申请人都不能称为已拥有专利技术或知识产权。
  紧密纺技术的专利申请人获得专利权后成为专利权人,拥有了紧密纺专利技术。这时专利权人可以享有专利权的各项权利,并受国家法律保护。而没取得专利权时,自然不会产生专利纠纷。但应当注意的是,一方面,如果专利权人因没有依法缴纳专利年费等原因而放弃了专利权,那么,该项紧密纺专利技术从放弃之日以后也就不再是专利技术,而是公共财产;或者已取得的专利权被他人依法无效掉,那么,该项紧密纺技术自始即不是专利技术,使用这些放弃或被无效掉的技术不会造成知识产权纠纷;另一方面,对于时下没取得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技术,也不要随意擅自使用,因为这些申请技术很有可能成为专利技术,而一旦成为专利技术,擅自使用专利申请技术者很可能陷入专利纠纷的麻烦中。如果使用者对申请技术有深入的研究,并有足够的证据确信该申请技术不能获权或者即使获权你也可以将其无效掉,那么就可以自行使用。但这并不意味着已经规避了专利纠纷,而是不怕专利纠纷或在专利纠纷中自己获胜的概率大而已。

明确紧密纺技术的实用新型专利与发明专利
  就紧密纺技术而言,我国有实用新型专利与发明专利两种专利保护形式。尽管实用新型与发明都可称为专利,但即使是同样技术内容的实用新型专利与发明专利,两种专利的法律地位也是不同的,应当明确。从技术内容角度看,实用新型技术一般要比发明技术低。实用新型没有基本专利,也绝少有国际专利。从法律角度看,我国专利法规定,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只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只设置授权公告和授权后的宣告无效程序。因此,实用新型专利

的技术内容没有经过严格的实质性审查,技术内容的创新性、实用性不能直接确定,其法律状态的稳定性相对发明专利也差得多。这意味着,如果选择了使用实用新型专利,就要仔细辨析其技术实质内容,并承担其稳定性风险,因为已取得紧密纺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并不稳定,在一定程度上有被无效掉的可能性,特别是面对相同或相近的申请在先的紧密纺发明专利技术之时。

明确紧密纺技术的墓本专利与改进专利
  前面已讨论过,改进专利虽是对基本专利的改进或提高,但它往往依赖或离不开基本专利,不像基本专利那样具有独立性。当涉及紧密纺改进专利,并且经认真分析确认改进专利不能独立存在时,那么实施该改进专利时应当首先取得基本专利所有人的许可,不宜擅自孤行,以避免可能的专利纠纷。由于国外著名纺机公司拥有大量紧密纺基本专利,因此国内不论研发、制造、使用、销售或许诺销售、还是进口、出口涉及紧密纺专利产品或技术时,都应当特别注意,是否涉嫌侵犯他人的基本专利所有权。
在这里还应当补充说明的是,基本专利、改进专利是从技术角度分类的,从公开文件的登记事项中并不可知,必须由专业人员或/和代理人认真辨析和研究专利文献所披露的技术实质内容、两者的相互关系、法律状态等,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当然,这首先要求全面掌握相关信息。

真正提高知识产权意识
  所谓真正提高知识产权意识意指非口头和口号上的说法,而是实际和行动上的作为;非外在要求或被动的行为,而是企业内在或主动的需求;非一时一事的应景举动,而是坚持不懈的踏实工作;非浅层次和技术上的简单安排,而是深层次和战略上的重大举措。真正提高知识产权意识,积极创新,并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首要任务和根本之策。
  2006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了修改后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修改后的纲要相比纲要草案有34处变化。其中,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中,增加了&ldquo

;加强公民知识产权意识”一语,将鼓励纺织工业增加附加值中的“推进纺织工业梯度转移,提高自主品牌比重”修改为“提高纺织工业技术含量和自主品牌比重”。纺织工业技术升级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仅是行业的任务,而且是国家的“十一•五规划”强调的重任。大力发展“纺织工业技术含量”高的紧密纺技术,积极创建紧密纺“自主品牌”,并保护好紧密纺自主知识产权正恰逢其时,如沐春风,只要我们共同努力,临秋必将硕果累累!

最后,笔者冒昧借用WIPO总干事卡米尔•伊德里斯先生在第六个世界知识产权日(2006年4月26日)到来之际,向世界人民发表的致辞来结束本文:
  “世界知识产权日是鼓励人们思考知识产权在日常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及其在促进和保护创新与创造活动中所具有的重要性的良机。今年我们要歌颂的,是一切知识产权的起点、一切创新与创造作品萌芽的种子——构思。人类正因为具有提出无穷无尽构思的能力,才独一无二。然而,这一特殊的能力常常被人们视为理所当然。我们每天都提出无数的构思,但并没有引起我们太大的注意;我们也不太在意我们所倚重的有多少是他人构思所结出的成果:节省气力的发明、赏心悦目的外观设计、挽救生命的技术。构思成就了我们的世界,是我们未来繁荣与遗产赖以发展的原材料。正因为如此,才必须创造环境,对创造性构思加以鼓励和奖赏。正因为如此,才有知识产权的存在。
从打动我们心灵的文字、音乐和图像,到吸引我们注意的品牌;从自行车到生物燃料;从微芯片到移动电话——一切都始于构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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