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4个税号产品可实施过渡性保障措施
记者从外经贸部获悉,2002年7月29日至30日,WTO纺织品监督机构第90次会议完成了对中国提交的纺织品一体化安排的审议。我国可按照WTO《纺织品与服装协定》(ATC)的有关规定,对主要涉及毛、棉、化纤和服装等类别的264个税号的产品(清单详见4版)实施“过渡性保障措施”(transitional safeguard measures ,简称TSG)。
按照WTO《纺织品与服装协定》,对于没有列入一体化的其他ATC产品,中国享有援引“过渡性保障措施”的权利,以保护国内产业的利益。有鉴于此,根据ATC的有关规定,我国在加入WTO后不久便通知W TO纺织品监督机构(TMB),将保留使用TSG的权利,并按ATC的要求提交了纺织品一体化的安排。
外经贸部世贸组织司一位官员28日在接受采访时说,我国虽然是纺织品和服装出口大国,但纺织面料等产品缺乏竞争力,过去一直通过高关税加以保护,加入世贸组织削减关税后,有可能出现上述产品大量进口并对国内生产者造成损害的现象。一旦这种情况发生,现在可按照W TO《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的有关规定,对主要涉及毛、棉、化纤和服装等类别的264个税号的产品实施“过渡性保障措施”,即对特定成员的特定产品进口实施配额限制。有了享受“过渡性保障措施”的权利,国内生产者便可在发生或认为发生国内产业受损情况时向主管部门反映,由主管部门作出损害调查并判断是否实施过渡性保障措施。
这位官员说,援引这一措施需具备3个条件,即进口成员必须确定:第一,其国内产业正在受到严重损害,或受到严重损害的实际威胁;第二,该损害是由进口增加引起的,而不是由技术改革和消费者偏好的变化等其他因素引起的;第三,来自特定成员的进口增加必须是急剧和实质性的,而且既要是绝对数量的增加,又要是相对于其他来源进口的增加。
据介绍,措施实施前,进口成员需与相关成员进行必要的磋商。措施一旦实施,则限制水平应不低于提出磋商请求以前的14个月中前12个月来自特定成员的实际进口水平。措施的实施不能超过3年。(王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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