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我国出口至韩国、斯里兰卡的《曼谷协定》项下的特定产品,享受韩国、斯里兰卡给予的关税优惠待遇,中国海关总署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日前联合发文,将韩国、斯里兰卡《曼谷协定》项下的货物原产地规则及关税减让表予以公布。
自2002年10月1日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曼谷协定》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
根据韩国减让清单,蚕茧、椰壳纤维、苎麻等商品由最惠国税率2%降到曼谷协定税率1%,减让幅度达50%;亚麻、粘胶长丝、聚酯等类别纱线的税率由8%降到6.2%;毛、棉、化纤等面料制作的多种类型服装及附件的税率由13%降到8.1%。
根据斯里兰卡减让清单,落丝织物、未经粗梳或精梳的棉花、粗梳或精梳的棉花、回收纤维等商品免税、椰壳纤维、黄麻制地毯以及其它材料制作的地毯和地板覆盖物等商品由25%的普通税率降到12.5%的让步税率,降幅达50%;非针织或钩编的黄麻袋的税率由10%降到5%。
有关《曼谷协定》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规定及要求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另行公布。
我国于2001年5月23日正式成为《关于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发展中国家成员国关于贸易谈判的第一协定》(简称《曼谷协定》成员,这是我国加入的第一个具有实质性优惠关税安排的区域贸易协定。)(摘自《中国纺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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