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国家计委于9月30日发布《2003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细则》将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分为A类、B类。A类为一般贸易配额,适用于一般贸易进口及捐赠、易货贸易、边境小额贸易等方式进口(不包括加工贸易);B类为加工贸易配额,适用于加工贸易进口。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贸易进口的羊毛、毛条免予申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细则》规定,2003年对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试行凭进口合同先来先领的分配方式。申请者凭羊毛、毛条进口合同及有关材料申请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国家计委按先来先领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区分A类配额和B类配额分别办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汉分配的数量累计达到2003年羊毛、毛条关税配额量时,即停止接受申请者的申请。
2003年羊毛进口关税配额总量为27.575万吨,其中加工贸易9.5万吨;毛条进口关税配额总量为7.625万吨,其中加工贸易3.4万吨。
一般贸易进口配额申请资格如下:
(一)2002年申领到羊毛、毛条进口配额并有进口实绩的生产企业、贸易商(以下简称有实绩申请者)。
(二)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纳税记录。
(三)2002~2003年无海关、工商、税务、检验检疫方面违规记录。
(四)企业2001年度年检合格。
(五)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及《2002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的记录。
《细则》规定A类配额申请者按属地原则凭羊毛、毛条进口合同向所在地授权机构递交申请。申请者需填写《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A类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A类配额申请者在公历年度内可多次申请产税配额,但需符合以下限制数据:
(一)有实绩申请者,2003年9月30日前累计申请量不得超过2002年实际进口数量(不包括代理进口数量)。其中实际进口数量不足200吨的可按200吨申请。
(二)无实绩申请者2003年9月30日前累计申请数量不超过200吨。
获得A类配额的最终用户在9月30日前全部完成以上规定的限制数量的进口,可在9月30日以后继续向国家计委申请进口配额。
授权机构在受理A类配额申请者的申请后,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及时通过与国家计委计算机联网系统上网申报。申请的先后排序以国家计委终端显示时间为准。当国家计委终端显示的关税配额余量为零时,停止接受企业的申请。
授权机构在收到国家计委A类配额的批准通知后,按国家计委批准的数量于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A类)》。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自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对《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截止日期为2003年12月31日,且12月31日前从始发港出运,需在次年到货的,最终用户需于12月31日前持有关证明单证到原发证授权机构申请延期,延期最迟不得超过次年2月15日。
加工贸易企业凭省级外经贸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并附规定的有关资料,到所在地的国家计委授权机构申请《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
国家计委授权机构审核后并查询仍有加工贸易配额余量,于5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B类)》
最终用户不能在有效期内使用关税配额,国家计委将予以收回,并将其加入羊毛、毛条关税配额余量。
对在《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期内未进口的,国家计委在本年度内不再受理其申请。(摘自《中国纺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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