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年九月十八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全许办(2002)66号文发布实施《纺织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国家继续对纺织机械产品中的棉纺环锭细纱机、转杯纺纱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监函字(2002)41号文"关于纺织机械产品换(发)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2002)66号文"关于发布《纺织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及检验单位的通知"等文件,明确了纺织机械生产许可证的管理机构、工作原则和工作程序。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生产国家进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的企业进行生条件审查和产品质量检验,确认其具备持续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颁发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书,允许其生产经营的一种资格认可制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具有"强制性"、"核准性"、"评价性"和"准入性"等性质。
根据国家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棉纺细纱机、转杯纺纱机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无生产许可证的棉纺细纱机、转杯纺纱机产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下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省级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纺织机械产品审查部,这些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纺织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具体开展纺织机械产品中棉纺环锭细纱机、转杯纺纱机的换(发)证生产许可证工作。
为了使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做到依法行政,使企业了解生产许可证工作的确切含义、工作程序、工作原则、企业申证条件等,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申证的内容,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纺织机械产品审查部拟在近期组织"纺织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宣贯培训班",培训结束后,将按照纺织机械生产许可证的工作程序开展纺织机械生产许可证的换(发)证。
请各有关棉纺细纱机、转杯纺纱机生产企业及时登录中国纺织机械器材工业协会网站(www.ctma.net),了解《纺织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及其有关内容,确定企业是否申报生产许可证并参加"纺织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宣贯培训班",纺织机械生产许可证工作的具体问题可以与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纺织机械产品审查部刘家强联系。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2号406室,邮政编码:100742,
电话(传真):010-85229406。
附件一:纺织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
企业名称: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制定
说 明
本办法适用于申领纺织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评价。
本办法具体按: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技术文件管理,四、采购质量控制,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验,七、文明安全生产 七个主体部分(共43个条款)及一个附属部分 - 八、行业特殊要求 进行审查评价。八个部分中的每一个审查项目、审查内容都按“合格”、“轻微不合格”、“严重不合格”三种结论进行评定。其中“轻微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的不合格是偶然的、孤立的现象,或是性质轻微的问题;“严重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了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不合格,或是性质严重的不合格。
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审查后,要填写本办法后面的《企业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项汇总表》(表一),并对审查出的全部不合格项进行综合评价,然后再填写《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表二),其中审查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审查结论的确定原则是:
(1)企业存在一项以上严重不合格项或存在10项以上轻微不合格项,审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2)2.1生产设施、2.2设备工装、2.3测量设备、6.3出厂检验4个条款为否决项,全部要求合格,其中某一项不满足规定要求,最终审查结论也为“不合格”。
本办法为纺织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全国通用办法。在对某个申领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时,还应结合《纺织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发(换)证实施细则》一同使用。
本办法的附属部分第八部分-“行业特殊要求”,用以填写对生产某种产品的企业审查时需增加的条款;本办法中的“此项不适用”一栏,用以写明对生产某种产品的企业审查时可删减的条款。但增加条款或删减条款,均需各产品审查部在制定某种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换)证实施细则》时加以论证和规定,并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2002年7月
一、质量管理职责
序号 |
审查项目 |
审查内容 |
审查记录 |
合格 |
轻微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
此项不适用 |
1.1 |
组织领导 |
企业的领导中应有人负责企业的质量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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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设置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且职权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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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方针目标 |
企业应制定质量方针和定量的质量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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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应贯彻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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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管理职责 |
企业应制定质量管理制度,规定各有关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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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中应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并严格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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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产资源提供
序号 |
审查项目 |
审查内容 |
审查记录 |
合格 |
轻微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
此项不适用 |
2.1 |
生产设施 |
企业必须具备满足生产需要的工作场所和生产设施,且维护完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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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设备工装 |
企业必须具有适合产品特点的生产设备及工艺装备,具有批量生产的必备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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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的性能和精度应满足国家的规定和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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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测量设备 |
- 企业必须具有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能满足生产需要和达到检验规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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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的性能、不确定度能满足生产需要和达到检定规程的要求,并在检定或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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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人员要求 |
企业的领导应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并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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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技术人员应掌握专业技术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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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工人应能看懂相关技术文件(图纸、配方和工艺文件等),并能正确熟练地操作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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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技术文件管理
序号 |
审查项目 |
审查内容 |
审查记录 |
合格 |
轻微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 |
此项不适用 |
3.1 |
技术标准 |
企业应具备和贯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换)证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行业标准或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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