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有12.5万家之多,加工贸易已成为我国对外贸易的主要贸易方式之一。据海关统计1999年全国对外加工贸易进出口总额已达3607亿美元,其中加工贸易为1844.6亿美元,占51.1%。2000年我国纺织品和服装进出口额已达659.71亿美元,其中加工贸易进出口额为355.43亿美元,占纺织品和服装进出口额的50.85%。近几年纺织品和服装的加工贸易额在逐年提高,对发挥我国劳动资源的比较优势、扩大出口、增加就业、吸引外资和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由于对外加工贸易涉及的环节多,政策性强,又要熟悉专业知识,因此管理难度较大。尤其是对外加工贸易进口商品单耗定额标准(以下简称“单耗标准”)制定得是否适中,直接涉及到了国家和企业的利益。因此国务院要求有关部门共同作好单耗标准的制定工作。
在1996年以前,在对外加工贸易进口商品核销工作中,全国没有一个统一的单耗标准,因此造成了各地海关在核销的过程中把握尺度不一的弊病。一些不法客商趁机钻空子,将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擅自内销,逃避关税,谋取非法暴利。
为完善加工贸易的管理,维护正常的加工贸易秩序,防止和打击利用加工贸易走私、逃税和逃汇等违法行为,国家于1999年4月5日颁发了国办发199935号文《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文中对单耗标准制定工作给予高度重视。该文要求:由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有关主管国家工业局制定并分批公布全国统一的加工贸易进口商品单耗定额标准,作为审批监管核销进口料件数量的依据。要求外经贸部门要严格按照单耗标准审批加工贸易合同(包括结转深加工),海关要严格按单耗标准进行核销。
单耗标准制定工作既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又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单耗标准核定低了,使内部管理较好的企业实际单耗超标,影响企业与外商的签单,甚至影响一些已在我国投资办厂,或想在我国投资办厂的企业家对投资环境的认可。单耗标准核定高了,使一些不法企业钻空子,打着加工贸易的幌子进行走私,扰乱了加工贸易的市场秩序。
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在《署办发200184号文》中阐明了制定单耗标准的原则——应符合加工贸易企业的生产实际;贯彻国家税收政策、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该行业加工贸易的平均生产水平为制定基础。依据这样的原则制定的全国统一单耗标准,不仅有利于各地外经贸部门、海关依法行政、执法有据,有效地遏制了利用加工贸易走私、逃税和逃汇等违法行为,也规范了企业的生产行为。使大多数奉公守法的企业感到市场竞争的公平性,感到投资环境的宽松有序,更愿意来我国开展贸易活动。(摘自《中国纺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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