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第六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期权市场流动性,提高市场运作效率,扩大市场规模,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做市商是指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在期权交易时间内为买入期权系列和卖出期权系列提供双边报价的特定投资者。
第三条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对买入期权系列和卖出期权系列确定一定数量的做市商。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做市商。
第四条 交易所与会员签订做市商协议。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市商享受规定的权利,并履行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 做市商资格和审批办法
第五条 申请成为做市商的可以是会员或经纪会员的法人投资者。投资者申请成为做市商,由经纪会员代为申请,其风险由所在经纪会员进行控制。
第六条 申请成为交易所做市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期货、期权业务;
(二)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三)有一定的资金实力;
(四)有经过期权专业知识培训的从业人员;
(五)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申请成为做市商必须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期权做市商申请表;
(二)拟申请者的资产状况及保证金余额证明;
(三)承担期权交易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名单、资历证明;
(四)交易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第八条 交易所接到会员书面申请材料后,择优选用,并视具体情况确定做市商数量。
第九条 退出做市商资格,应向交易所书面提出申请材料。做市商仅负责某期权类别的一个期权系列时,在合约到期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交易所申请新的期权系列做市商。逾期未申请者,视为自动退出做市商资格。
第十条 交易所有权决定某期权类别某期权系列暂停实行做市商制度。交易所有权决定在新期权系列上停止实行做市商制度,但应在新期权系列推出之前向市场公告,已实行做市商制度的期权系列执行到规定时间为止。
第三章 做市商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做市商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期权交易手续费优惠的权利;
(二)享有同品种期货交易手续费优惠的权利;
(三)享有协议书中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二条 做市商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每个交易日按照协议规定为买入期权系列和卖出期权系列提供双边报价。执行协议规定的每笔报价差额、每笔下单量和每笔挂单时间等;
(二)履行协议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下,经交易所同意,做市商的全部或部分义务可以免除,但仍享受本办法及做市商协议确定的权利:
(一)某期权系列距到期日若干交易日;
(二)某期权系列价格出现异常情况;
(三)某期权系列买卖报价差额小于协议规定;
(四)某期权系列相关期货合约暂停交易;
(五)经交易所确认的其它市场情况。
第四章 对做市商的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交易所对做市商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做市商所在的会员应该协助交易所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下,交易所有权取消做市商资格:
(一)就所负责的期权系列,做市商连续两个月未能完全履行协议规定的,没有令交易所可信的合理理由证明其无法在该段时间内履行做市商义务的;
(二)做市商出现严重违规行为,给市场带来严重后果的;
(三)被取消相关产品期货交易权的。
第十六条 交易所拥有决定做市商是否遵守本办法及相关期货交易规则的权利。
第十七条 做市商因违规或未完成义务而被取消资格,其权利自动丧失。
第十八条 做市商在组织结构、资金、人员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时,须在协议规定时间内向交易所书面通报。交易所据此有权决定是否终止做市商协议。
第十九条 做市商应保存好交易记录,包括期货、期权的成交、持仓变化情况,以备交易所核查。上述资料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条 做市商的持仓量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风险管理的规定执行。当交易所认定某期权系列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暂停该期权系列做市商享有的权利,该期权系列做市商也可以向交易所申请暂停履行规定的义务。需进一步控制市场风险的,交易所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 月 日起实施。
热忱欢迎广大会员、投资者及社会各界人士对郑商所期权相关办法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并请于2003年5月15日前将意见或建议以书信、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反馈至郑商所。
联系人:左宏亮; E-Mail:hlzuo@czce.com.cn; 垂询电话:0371-5611080; 联系传真:0371-561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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