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不到9年,争端案已达到301个,超过了他的前身---关贸总协定整个50年期间争端案的总数(238个)。为此,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素帕猜发表评论。
他指出,争端案达到这个数额表明了两个重要事实:第一,表明成员对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信赖,第二,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比关贸总协定广泛。关贸总协定只是现在世界贸易组织16个多边协议与3个诸边协议之一。但是,应该注意到,成员执行多边贸易协议仍然有很多不符合规则的地方,需要继续努力工作。因此,我们要通过成功地按期完成多哈回合谈判进程,澄清与完善多边贸易规则。
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下,一个成员政府诉另一成员政府的争端案提交争端解决机构,在一成员请求设立独立的3人组成的专家组之前,争端双方之间有一个强制性的60天的磋商时间。重要的,超过100个案件在双边磋商中得到明确解决或缓解。另外70个案件,争端一方希望继续进行协商或没有进一步追究。在301个争端案中只有三分之一已经设立专家组。任何一方不同意专家组的裁决报告都可以向争端解决机构上诉,十分之七的案件有上诉。
1995年以来,有40%的起诉来自发展中国家成员,然而,自从2000年以后,来自发展中国家的起诉几乎达到了60%。
素帕差指出,世界贸易组织独特的争端解决机制将继续表明再困难复杂的国际贸易问题都可以在多边认可的体制内得到成功解决。世界贸易组织提供有效率的、公平的和高度可信的机制,成员能将他们的争议提交WTO并得到裁决以帮助他们解决分歧。值得注意的是,146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每年贸易额占世界贸易总额8万亿美元的97%,只有一小部份贸易额受到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案件的影响。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存在鼓励各成员遵守他们认可的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当问题出现后能够在世界贸易组织中进行多边解决。世界贸易组织机制推动国际合作,反对成员采取单边行动,鼓励用成员同意的方法解决贸易争端。
在先前的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程序中,没有明确的时间表,败诉方可以不执行裁决,没有上诉机构,许多案件被无限期地拖延。在世界贸易组织之下,进入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程序是自动的,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裁决通过也是自动的,除非各成员协商一致不同意这个裁决、仲裁,而且对成员执行裁决监督是严格的。这些新特征使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比关贸总协定以更高的百分比,成功、及时地解决成员间的争端。
争端解决案件年度统计表1995年 25个 1996年 39个 1997年 50个1998年 41个 1999年 30个 2000年 34个2001年 23个 2002年 37个 2003年 22个(截至9月11日)合 计 301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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