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报道,29日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
贸关系的安排》中明确,香港将继续对所有原产内地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不
对该等货品实施限制性贸易法规。与此同时,内地将自2004年1月1日起,
对原产香港进口金额较大的273个税目的产品实行零关税。
这273个税目的原产地标准将于2004年1月1日前磋商确定。产品包
括部分电机及电子产品、塑胶产品、纸制品、纺织及成衣制品、化学制品、药
物、钟表、首饰、化妆品及金属制品等。
《安排》中还规定,内地将不迟于2006年1月1日对以上273种以外
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但须事先由特区政府核定产品确实在港生产,
并由双方核定产品清单和确定原产地标准。
《安排》还要求,双方将不对原产于对方的进口货物采取与世界贸易组织规
则不相符的非关税措施;内地将不对原产于香港的进口货物实行关税配额。双方
将不对原产于对方的进口货物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如因《安排》的实施造
成一方对原产于另一方的某项产品的进口激增,并对该方同类产业造成严重损害
或严重损害威胁,该方可在通知对方后临时性中止该项产品的进口优惠,并应另
一方的要求开始磋商,以达成协议。
另据香港《大公报》报道,申请零关税的具体实施主要有五个步骤: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香港的生产企业可开始向特区政府主管部门
提出要求享受优惠关税的产品申请,并提供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生产能力、出
囗能力等数据,由特区政府指定的机构组织核查、认定并汇总。
二、自2005年起,每年不迟于6月1日,特区政府主管部门将产品清单
提交内地主管部门,经双方共同核定确认后,就产品的原产地规则进行磋商。
三、每年10月1日前,双方主管部门应完成拟于第二年实行零关税产品的
确认及原产地标准和降税方案的磋商工作,并公布磋商达成一致的内容。
四、根据双方达成的内容,内地每年1月1日开始对上一年度确认的产品开
始实行零关税。
五、特区政府主管部门每年6月1日后向内地主管部提交的产品清单,将被
纳入第三个年度的降税安排。(完)
(转摘自‘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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